索引号 776083165/2026-00031 公开信息来源 疏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6-3-06 文号 疏政办发〔2026〕1号
信息有效性 长期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规范疏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关于印发《疏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疏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有效性:长期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6日 13:01 点击数: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疏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24

疏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疏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8)《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9)《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5)《喀什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疏附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疏附县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事发地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请求的生产安全事故;

5)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6)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需要参加、配合或协助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生产经营性火灾、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工业、商贸、特种设备、交通运输、陆上长输管道、工程建设、文旅场所、农林牧渔、桥梁、校园、医疗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和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跨乡镇、兵团的事故,注重兵地融合、协同救援。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建立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5 事故分级与应对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县委、县政府配合地委行署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初期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

1.6 预案体系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专项应急预案及村(社区)、站所社、学校(幼儿园)等部位的子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等文件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2),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成立县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协调武警中队和人武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地委行署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办公室设置。

主要职责: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筹备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事故档案收集保管工作;完成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3)。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及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1.4 县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指导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也可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但不替代事发地指挥机构的指挥职责。现场工作指导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工作指导组主要负责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1.5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支援请求。县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事故救援、交通管制、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安全保卫、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置、专家咨询等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及其职责见附件4)。

2.1.6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牵头和配合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牵头和配合部门。

1)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故发生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2)道路交通事故: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3)危险化学品事故:县应急管理局(经营、储存、使用),公安局(道路<除桥梁外>),交通运输局(桥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液化气),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污染<除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危化品以外>),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危化品),教育局(学校实验室),农业农村局(农业实验室)分别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4)工(商)贸企业事故: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5)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事故发生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6)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缺陷导致的事故;非道路区域<含客、货运场站等>的车辆事故;运输企业、快递物流企业(非邮政)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国邮政疏附县分公司(邮政快递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县公安局(公共道路<含公路、城市道路等>上因车辆通行直接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堆放物品导致事故)分别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7)陆上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县发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分别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8)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局(水利工程),发展改革委(电力工程)分别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9)能源运行安全事故(含大面积停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等新能源运行安全事件):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10)文旅场所安全事故:县文旅局(文旅场所<非星级酒店除外>),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非星级酒店)分别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11)农业生产、农业机械、农牧渔业安全事故: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12)桥梁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事故发生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13)校园安全事故:县教育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14)医疗机构安全事故:县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15)重大活动安全事故: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16)溺水事故:由事发水域的管理责任单位、属地人民政府承担。水库、灌渠、堤防等水利设施由水利局牵头;校园内水域由教育局牵头;公园、景区内水体由公园景区主管部门(如住建、文旅)牵头;经营性游泳场馆由文广旅局牵头,市监局按职责配合;农田水利设施(如灌溉用沉沙池、蓄水池等)由农田水利设施主管部门(如农业农村、水利)牵头;水产养殖池塘(鱼塘)由农业农村局牵头;非星级农家乐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星级农家乐由文广旅局牵头;对各乡镇属地辖区内的自然水域(如河流、灌渠、堤防、野塘等)发生的溺水事故,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处置。

其他未列事故类别,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牵头应对单位。

2.2 县级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县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生产安全风险描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时,严格参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风险隐患特点,系统开展生产安全风险描述(生产安全风险描述编制模板见附件6),建立政府属地责任清单、行业监管责任清单、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及应急处置措施,形成三位一体全链条责任闭环。

3.2 风险防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存在的危险因素开展系统性辨识,建立动态清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因素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科学评估,形成风险等级研判报告,编制年度隐患排查计划,按季度分解实施任务,对风险隐患应立即建档,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整改期限;对一般隐患应即查即改,对重大隐患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责任五到位,并实施挂牌督办。

3.3 危险源管控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立即向县委、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他人员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接收信息的部门也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预警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在特殊情况下可启动越级上报机制,但须事先明确界定越级上报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及事后备案流程。

3.4 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涉事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并采取应对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无力处置或认为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应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当可能影响毗邻企业时,应及时通报毗邻企业。

3.4.1 预警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I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4.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有关部门通过政务平台、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微信、微博、QQ)、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电视滚动条幅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协同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3.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但不局限于以下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响应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迅速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关键装置和重点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3.4.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110119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同时拨打110119等紧急报警电话。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30分钟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向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人员伤亡(失联)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信息终报,内容包括:事故处置结果、社会稳定、善后安置、恢复重建、事发地意见建议、对整个事故的调查评估及复盘等情况。

4.2 分级响应与程序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级、级、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启动I级、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启动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级响应。

4.3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但不局限于以下措施):

1)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携带必要防护及救援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区域、单位和人员;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但不局限于以下措施):

1)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区域、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支援,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5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但不局限于以下措施):

1)迅速通知县有关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督促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县领导及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4)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及应急救援力量等信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拟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事故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5)按照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气象服务、环境保护、安全保卫、人员疏散安置、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6)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等;

7)按照县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救援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6 县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县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县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应及时向县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但不局限于以下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

2)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

3)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5)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6)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

8)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

4.7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处置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但不局限于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

2)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县委、县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人武部和武警中队给予支援;

5)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或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领域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7)按照地委、行政和县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处置措施。

4.8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按照地委统一部署,在地委宣传部的统筹指导下,第一时间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布权威简要信息、视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在地委宣传部的统筹指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或涉外事件,由地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组织报道。

4.9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次生、衍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故的损失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5.2 责任与奖惩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预案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和优待;对存在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情况,救援处置不力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疏附金融监管支局应当及时督促有关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开通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事故救济工作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受害人员救济申请、审核、发放等程序,建立健全救济工作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各项救济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工作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有序参与事故善后与重建工作;同时制定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依法为受害人追偿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5.4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及时开展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

5.5 档案管理与事故调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将事故救援档案管理纳入事故处置和调查全过程,落实责任制。应急处置启动时,指挥部须明确档案管理责任部门,规范纸质和电子材料的形成和保存。处置结束后,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整理现场证据资料,登记造册后移交有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管理。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救援力量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应急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制度,保证应急救援队伍高效有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未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园区管委会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情况,按照职责分工配齐抢险救援专业装备和物资;建立完善应急物资、救援装备、生活必需品等储备调用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快速调配、高效保障;督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结合风险特点和实战需求,配备特种救援装备,强化专业化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要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织协调调用应急通信车辆、装备,建立三大运营商链路聚合机制,避免单一网络故障造成通信中断,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5 治安管控和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新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喀什执法支队疏附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措施,加强治安管控,重点保护关键区域、场所、人群及重要物资设备,确保现场秩序稳定。必要时,及时组织群众疏散,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障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快速运送,构建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体系。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

6.7 气象保障

喀什市气象局应当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8 电力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国网疏附供电公司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电力供应保障。

6.9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各级支出责任。

6.10 法律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格执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法严惩违法生产行为。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重点内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为应急处置工作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应急处置高效有序开展。

6.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12 风险保障机制

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处置及补偿机制,对高风险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健全多方协同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担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预案发布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预案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职责和权限及行业领域风险隐患的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先期处置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县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报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以本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县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由本部门审批,以本部门名义印发。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机构牵头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县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对重大活动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科学制定评估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风险要素进行系统分析,依据风险等级判定标准明确风险等级后,编制形成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审定后向县委政法委备案,同步抄送县应急管理局。社会风险评估重点就重大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潜在社会稳定风险,系统分析风险成因、影响范围及扩散路径,针对性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分级管控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形成全过程闭环防控机制。

7.2 备案流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3 编制预案操作手册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通讯录、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装备物资和其他有必要的附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每3年评估一次,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修订后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重新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5 预案的评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7.6 预案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7.7演练及评估监督

7.7.1 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7.2 演练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7.7.3 演练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8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9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 

3.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4.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6.生产安全风险描述模板

关联稿件:

《疏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