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6月7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6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完善引才措施,优化聚才环境,逐年扩大引进人才规模,不断改善人才结构,持续增强疏附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才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引进所需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自行奖励。
第五条 引进急需人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着眼疏附县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坚持“以贡献论英雄”,把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和潜力作为重要标准。
第六条 引进的急需人才分为领军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青年储备人才、其他人才。
领军人才:①两院院士(含外籍院士);②国家和省部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国家和省部级重要项目的负责人;③入选国家和省部级重大人才计划工程的领军人才;④被国家和省部级部门(单位)纳入培养计划的储备人才;⑤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攻关项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带头人;⑥能够解决喀什地区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创新人才;⑦有全国500强企业重要岗位任职经历,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⑧在喀什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创业人才。
精英人才:①实绩贡献和专业能力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处于顶尖水平,能够提升疏附县“三农”、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经济、社会治理、城市规划、园区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数字化等重要领域发展质量的高层次人才;②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③取得国内外高校博士学位的人才。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且行业领域紧缺的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骨干人才:①实绩贡献和专业能力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处于突出水平,能够推动喀什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产业发展的骨干型人才;②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③取得国内外高校硕士学位的人才。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且我县行业领域紧缺的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青年储备人才:①取得“双一流”高校学士学位及更高学位的毕业生;②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年龄原则不超过30周岁,特别优秀且我县行业领域紧缺的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其他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未获评以上类别,经各类计划引进的其他类型人才。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部署县级人才引进、认定和待遇保障等工作,审议人才引进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人才引进、认定和待遇保障等重要事宜。
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好各类人才引进、认定待遇落实等方面的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县委组织部做好人才引进和认定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定期收集梳理各行业人才需求信息,跟进人才引进、认定、评估考核等工作。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引才用才部门(单位)负责人才引进和认定的具体工作,落实人才待遇,解决人才引进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关心关爱、服务保障等工作,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章 引进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急需人才引进主要采取招录、招聘、聘任、交流、调(转)任等渠道引进,具体引进方式按照实际需求确定。
第九条 人才引进程序:
(一)需求申报。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引人用人部门(单位)申报引进人才岗位需求计划、拟定人才引进方案,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汇总。
(二)岗位审定。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行业专家对引进人才岗位需求计划逐一复审,研究审议人才引进计划和实施方案,提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组织实施。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组织引才部门(单位)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人才引进
规模,逐步探索向相关行业主管单位下放急需人才引进权限,实施备案制管理。
(四)引进人才预认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和用人部门(单位),组织引进人才相关领域专家组对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预认定,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由用人部门(单位)负责申报人才享受待遇及保障事宜。
第十条 对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和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用人主体提出专项申请,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特事特办。
第五章 政策和保障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领军、精英、骨干、青年储备、其他类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录用或聘用协议,服务年限应不低于5年。
(一)生活补贴。引进人才经地、县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享受以下生活补贴:
1. 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发放。
2. 精英人才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发放。
3. 骨干人才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发放。
4. 青年储备人才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发放。
(二)住房保障。引进人才经地、县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享受以下住房保障:
1. 领军人才可在地区分别申报最高120平米自住房、最长3年100%租金补贴。服务期限满5年,经考核审定,赠与住房。未获赠房屋,自行在本地购买房屋,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可在县内人才公寓申请临时保障性住房一套,租金由用人部门(单位)及县级财政承担。
2. 精英人才可在地区分别申报最高 100 平米自住房、最长3年100%租金补贴。服务期限满5年,经考核审定,赠与住房。未获赠房屋,自行在本地购买房屋,可给予40万元购房补贴。可在县内人才公寓申请临时保障性住房一套,租金由用人部门(单位)及县级财政承担。
3. 骨干人才可在地区分别申报最高80平米自住房、最长3年100%租金补贴。服务期限满5年,经考核审定,赠与住房。未获赠房屋,自行在本地购买房屋,可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可在县内人才公寓申请临时保障性住房一套,租金由用人部门(单位)及县级财政承担。
4. 青年储备人才可在地区申报人才公寓,免3年租金。享受本地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地购买房屋,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可在县内人才公寓申请临时保障性住房一套,租金由用人部门(单位)及县级财政承担。
5. 其他人才可在县内人才公寓申请临时保障性住房一套,租金由用人部门(单位)及县级财政承担。
具体按照《疏附县人才公寓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三)薪酬待遇。进入行政机关、医院、学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各类人才,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和用人部门(单位)自行研究,除执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可研究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等其它多种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四)人员编制。以事业编制引进的急需人才,在用人部门(单位)满岗满编前提下,可使用县级“周转池”编制,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请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可直接入编进岗,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类别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以行政编制引进的急需人才,在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通过聘任制、公开选调、专项招录等各类人才引进选拔政策措施,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请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实施开展。
(五)家属安置。随迁家属有就业意愿的推荐相宜就业岗位。属于党政机关事业编制内的,按调动政策办理;属于企业员工或无业的,积极协调县内企业提供就业岗位。
(六)子女就学。对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法定监护人意愿统筹安排。
(七)医疗保障。每年为引进人才集中组织免费健康体检1次,领军人才可享受预约专家上门诊疗等便捷代办服务。
(八)职称与聘任。在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聘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向自治区、地区推荐破格晋升;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优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九)联系服务。领军人才,由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定点联系,享受政策保障代办服务;精英人才,由党政班子成员定点联系;骨干人才,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定点联系;青年储备人才,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定点联系;其他人才,由用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定点联系。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出台的其他政策规定(含自治区、地区已经出台的引才政策)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凡涉及领军、精英、骨干、青年储备、其他类人才的手续办理和待遇落实,各有关部门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凭组织、人社部门下达的批复和出具的证明,给予限时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事项。坚持“以贡献论英雄”,建立以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主体部门(单位)明确指标和分值,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军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重新认定(晋级、降级和保持原级)的重要依据,根据重新认定层级享受待遇。在服务期内脱产提高学历的人才,顺延服务期限。引进人才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生活补贴,考核当年不计入服务期限;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任)协议。
第十四条 管理事项。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协议,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触犯刑律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实,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呈请地区解除聘用(任)关系,依法取消并追回其享受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租金补贴等待遇。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追究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引进的领军、精英、骨干、青年储备类人才,一经地、县两级审核通过确认标准,引进和待遇保障资金由地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地区人才援疆统筹项目资金支持。引进的其他类人才,一经县级审核通过确认标准,引进和待遇保障资金由县级财政及用人部门(单位)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