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疏附县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疏附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疏附县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建立居民阶梯用水价格制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供水事业健康良性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镇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8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10.96元/立方米,城市绿化和消防等其他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1.20元/立方米。上述价格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一)阶梯水量。阶梯用水分为三档,采取按户定量的方式,年基准水量在124.8立方米以下(含124.8立方米)为第一阶梯水量;在124.8至249.6立方米范围内(含249.6立方米)为第二阶梯水量;249.6立方米以上部分为第三阶梯水量。
(二)计费周期。以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用水量为一个计量周期,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阶梯价格。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基本水价的1:1.5:3设置,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
附表: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档 次 |
户均年用水量(立方米/户) |
价格(元/m³) |
第一档 |
0-124.8(含124.8) |
2.81 |
第二档 |
124.8-249.6(含249.6) |
4.19 |
第三档 |
249.6以上 |
8.33 |
备注:1.对超过户均4人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即2.6m³/月)。2.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第一级阶梯价格确定。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加价幅度。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超出定额和计划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以上(含40%)部分,加3倍征收。其他事宜按照《疏附县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定额用水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执行。
(四)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暂按年执行,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疏附县城镇供水价格从2022年7月1日起收费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透彻解释供水企业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切实保障城镇自来水供水市场秩序。
二是严格规范收费管理。供水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和代收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水价、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代收供水费用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三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供水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加大供水管网、居民户表改造力度,减少跑冒滴漏,降低供水产销差率,降低供水成本,完善成本控制机制,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用水服务。
疏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