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操作手册

来源:疏附县住建局 作者: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10:48 点击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

2020年)

为方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了解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课题组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手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招标、投标;5 开标、评标;6 定标;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6

4招标、投标 8

4.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8

4.2招标条件核准 10

4.3招标准备及计划 11

4.4资格预审 12

4.5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17

4.6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22

4.7招标文件发售 23

4.8踏勘现场 24

4.9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24

4.10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25

5开标、评标 27

5.1  开标 27

5.2  组建评标委员会 28

5.3  评标 29

6 定标 32

6.1公示中标候选人 33

6.2评标结果异议 34

6.3评标结果投诉 34

6.4  中标 35

附:条文说明 39


1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1.0.3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0.1建设工程或建筑工程 Construction or building works

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2电子招标投标 electronic biddingprocess

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2.0.3招标人 tenderee

依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4投标人 bidder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5资格预审 prequalification

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并向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组织审查人员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将获取投标资格,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2.0.6资格后审 post-qualification

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通常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 审查内容与资格预审内容一致。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当被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2.0.7资格预审公告 notice ofprequalification

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

2.0.8招标公告 tendernotice

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某一招标项目投标竞争

2.0.9投标邀请书 invitation tobid

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其参加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竞争

2.0.10公开招标 publicbidding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2.0.11邀请招标 invitedbidding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2.0.12招标计划 biddingplan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竞争状况,针对一次招标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总体策划和实施方案。

2.0.13资格预审文件   pre-qualification documents

指导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要约邀请文件,告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规模、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投标程序、资格预审申请书编制和递交要求、评的标准和方法是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评标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14招标文件 biddingdocuments

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要约邀请文件,告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规模、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投标程序、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15投标文件 tenderdocuments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文件,内容一般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6联合体投标 consortiumtender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0.17最高投标限价 maximum bid pricelimit

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2.0.18暂估价 prime costsum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9投标有效期 validity period oftender

招标文件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0.20投标保证金 tendersecurity

为了避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撤回、撤销、变更投标文件以及因投标人的过错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

2.0.21履约保证金 performancebond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2.0.22评标专家 bid evaluationexpert

具有一定水平并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审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

2.0.23评标委员会 bid evaluationcommittee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负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审的临时性机构。

2.0.24中标候选人 winningcandidate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潜在中标人。

2.0.25招标代理机构 biddingagency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

织。

2.0.26招标代理项目组 bidding agency projectteam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指派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组成,为完成招标代理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工作组织。

3
基本规定

3.0.1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0.2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0.3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0.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0.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0.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0.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0.8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0.9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0.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行招标投标。

3.0.11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质量负责,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

3.0.1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流程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4招标、投标

4.1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4.1.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符合邀请招标条件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4.1.2招标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4.1.3招标组织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2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开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5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6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7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文本按照标准合同文本签订,明确委托范围和事项、双方责权利、代理服务费费金额及支付主体

4.2 招标条件核准

4.2.1 建设工程项目首次招标发包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并按要求进行项目登记。

4.2.2  办理招标条件核准时,原则上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建设工程资金已经落实,需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其他技术资料。

4)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或道路红线。

5)(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4.2.3   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办理招标条件核准时原则上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施工、监理招标时,需提供4.2.2条的所有资料;

2 设计、勘察招标时,需提供4.2.2条的(1)(2)(4)(5)资料;

3 工程总承包招标时,需提供4.2.2条的(1)(2)(5)资料;

4 设备材料招标时,需提4.2.2条的(1)(2)(3)(5)资料;

4.3 招标准备及计划

4.3.1招标准备及计划应包括招标项目资料收集、编制招标计划、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等工作。

4.3.2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在掌握招标项目的建设意图、规模、建设环境条件、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基础上,针对招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计划。

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收集下列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

1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资料;

2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资料;

3工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

4其他与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资料。

4.3.3招标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范围及内容;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4投标人资格要求;

5单项合同估算金额;

6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

7质量控制措施;

8人员组织保障等。

4.3.4招标计划应根据招标方案进行编制。招标计划可针对整个项目进行编制,也可按不同招标类型或者不同招标阶段分别编制。

4.3.5 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情况;

2 招标项目批次划分建议;

3 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建议等。

4.3.6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2 工期、规模及资金情况;

3 招标人项目管理团队资源情况;

4 潜在投标人竞争格局;

5 工程技术关联性;

6 工程计量关联性;

7 工作界面的关联性等。

4.3.7 招标投标活动中,当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招标计划。

4.4 资格预审

4.4.1资格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3资格预审的方法包括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

4资格预审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7)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8)招标人审核资格审查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9)向全体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5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6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7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标准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8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告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

9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10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即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即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重新招标

4.4.2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文件(含电子文本

2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全面分析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招标项目范围及具体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作出规定,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或者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3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范围、规模、工期货期)、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和信誉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8)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9)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5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

1)项目质量要求;

2)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4)申请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数量及年份要求;

5)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资格申请截止时间,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

6)资格审查方法,审查委员会人数;

7)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采取电子化审查的,以网上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6资格审查办法应包括审查方法、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结果;

7资格预审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与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

致;

8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需在系统中单独录入资格预审文件

等内容的,应保证录入的内容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补充通知等内容一致。

4.4.3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及异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除在国家或者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新疆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3拟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拟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文本应当由招标人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同时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

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格预审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已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确需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容,并注明原因;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在(原)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

5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6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取电子招投标的文件不收费

8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9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4.4资格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资格审查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好资

格审查所需的资料;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纸质版递交时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以及逾期送达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采取电子化资格预审的,上传电子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上传要求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除资格预审文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5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6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审查后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网上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并在网上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参与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即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重新招标;

8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9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处理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的异议,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0资格预审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与媒介;

3)组织资格审查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4)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称;

6)拒绝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情形;

7)资格预审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

8)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的情况说明;

9)确定的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数量;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

4.5 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4.5.1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4.5.2  国家和省、自治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4.5.3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5.4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4.5.5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4.5.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应当从其基本账户开具以投标人基本账户以外的个人、 投标人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者其他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5.7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5.8  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4.5.9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5.10  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4.5.11  招标人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在(原)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已经发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

4.5.12  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格式等;

3编制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要求和标准明确;

2)招标文件满足招标要求;

3)有较为完整的基础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按标的物的类型可分为工程类招标文件、货物类招标文件和服务类招标文件,选用招标文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工程类招标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等施工招标;

2)货物类招标文件适用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3)服务类招标文件适用于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5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有关规程、标准;

3)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

4)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招标文件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

2)招标文件条款和文字应表述清晰明确;

3)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与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一致;

4)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

5)招标文件中的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特别标识、明确具体;

6)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编制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范围、规模、工期( 交货期)、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和信誉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8)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9)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涵盖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

2)明确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报价货币种类;

3)载明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对招标范围的 描述清楚准确;

4)招标项目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5)标段划分合理,计划工期明确;

6)明确投标有效期;

7)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有效期限、退还条件和退还时间等;

8)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准确无误,开标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9)对投标文件的主要组成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对投标文件的 签署、份数、封装及递交等要求不宜过于繁杂;

10)载明投标报价的方式和依据,明确是否接受备选方案;

11)明确开标的相关程序,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开标先后顺序、投标文件的开启顺序、到场人员要求及开标现场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样品等要求;

12)明确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等方面 的要求;

13)载明对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处理办法等。

9评标办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评标方法;

2)评标程序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其评审因素和标准的

制定应科学合理。

4.5.13  所提供的图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配置,与招标范围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相适应;

2)招标文件应列明详细的图纸目录,以便投标人核对和查阅;

3)以坐标图示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

4.5.14  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主要内容应具有针对性,能体现项目特点;

2)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含有限制、排斥或者倾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的字样。

10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合同价款调整、违约条款等内容,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不得附加显失公平的条款;

2)明确施工合同计价类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3)合同主要条款中应尽可能涵盖招标文件中与双方责任权利相关的实质性要求。

11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应设置合理,便于填写;

1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需在系统中单独录入招标文件等内容的,应保证录入的内容与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内容一致。

4.6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4.6.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或者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或新疆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4.6.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4.6.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4.6.4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内容应符合招标项目的需要,不应有模棱两可或者产生歧义的条款和文字,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4.6.5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文本应当由招标人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

4.6.6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6.7已发布的招标公告确需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容,并注明原因。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在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

4.6.8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后, 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投标。

4.7 招标文件发售

4.7.1  招标文件的发售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发售期不得少于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除外)。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同时完成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备案,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招标控制价应由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备案。

4.7.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的开标时间必须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20日。

4.7.3  招标文件应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售招标文件。

4.7.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取电子招投标的,不收费

4.7.5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8 踏勘现场

4.8.1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在踏勘项目现场时有疑问,应当以书面或网上电子形式提出,招标人以书面或网上电子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8.2  潜在投标人根据踏勘招标项目实施现场所作出的分析、推论或者判断,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9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4.9.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9.3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4.9.4投标人提出的关于设计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方面的问题,应当由项目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参与答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招标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文件内容。

4.9.5同一项目对招标文件进行多次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按时间顺序编号。对同一内容的答复前后不一致的,以发出时间在后的澄清或者修改为准。

4.9.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通过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10 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4.10.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10.2  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

4.10.3  联合体投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10.4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10.5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10.6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踏勘现场信息、澄清信息,异议回复信息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担保。

4.10.7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10.8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4.10.9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10.10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下载或者购买了招标文件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4.10.1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开标后不得遗失或者被调换。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按照电子招投标的流程和要求执行。

4.10.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拒收的情况。

5不满足电子招投标要求的情形。

4.10.13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样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接收样品,存放在指定位置。

4.10.14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为暗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接收暗标。

4.10.15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收投标文件。对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4.10.16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4.10.17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予接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0.18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

4.10.19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4.10.20  招标文件中要求接收投标文件过程有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参加人员的签字记录。

5  开标、评标

5.1 开标

5.1.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5.1.2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5.1.3  开标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应宣布开标纪律,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宣布参与开标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名单。

5.1.4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5.1.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1.6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移交评标委员会,并存档备查。

5.1.7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所有接收的投标文件按规定移交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1.8  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如实记录且经现场各方确认的基础上原封退还给相应投标人。

5.1.9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非开标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5.1.10  采用电子招标的严格按照电子招标要求及流程执行。

5.1.1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5.2 组建评标委员会

5.2.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5.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2.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5.2.4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5.2.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5.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2.7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2.8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撤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5.2.9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

5.2.10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5.3 评标

5.3.1评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6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序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 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7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

8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3.2评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做好评标准备等相关服务工作;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5.3.3初步评审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采用电子化招标方式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可采取扫描件形式提交。

1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明显有不平衡报价的,也可由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不能给予合理解释说明的,应当否决投标;

4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5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5.3.4详细评审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3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对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这两部

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5.3.5评标结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抄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和评标资 料,不得遗失或者调换;在评标结束前不得将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移出评标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等工作,并妥善保存;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

6.1 公示中标候选人

6.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除在国家或者指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新疆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6.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在发布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6.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式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6.1.4实行资格预审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按照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内容载明。

6.1.5拟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

6.1.6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6.1.7已发布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公示确需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容,并注明原因。

6.1.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

1发布的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未使用标准文本或者标准文本中应当公示的内容而未公示的;

2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2 评标结果异议

6.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6.2.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2.3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中标候选人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6.3 评标结果投诉

6.3.1  招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且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宜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3.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6.3.3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6.3.4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6.3.5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材料投诉。

6.4 中标

6.4.1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4.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6.4.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4.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4.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4.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 3日内将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在发布媒介上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6.4.7招标人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通常包括现金支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者金融机构、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6.4.8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5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6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6.4.9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返还。

6.4.10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4.11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条文说明


1

1.0.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1.0.3本标准的条款是建设工程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 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其它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0.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明确了我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具体职权划分。

3.0.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0.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0.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估价应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实践中关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总承包发包人(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 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决策权。

3.0.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43号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3.0.11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受委托范围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招标投标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按照招标项目的需求,能够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组织策划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活动,协助签订合同,独立或者配合处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等。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从业人员应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

4 招标、投标

4.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4.1.1 本条规定了招标项目审批、核准的相关要求。项目审批是行政审批的一种,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可以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是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审核批准的行政审批制度,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招标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由于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审批、核准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1.2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项目通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除了具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条件的项目以外,必须公开招标。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要满足本条款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

4.1.3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一般情况下,招标项目都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即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也要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于自愿行为,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4.2招标条件核准

4.2.1本条规定了办理招标条件核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4.2.2本条规定了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应提供的资料,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4.3招标准备及计划

招标准备及计划阶段对招标工作质量影响很大。本节提出了招标代理项目组的工作要求、明确了招标方案和招标计划应包含的内容以及标段划分应考虑的因素。

4.4

4.4.1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

资格预审的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合格制是指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将取得投标资格,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有限数量制是指首先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如果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不少 3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量的,均为合格申请人,不再进行评分。如果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量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进行定量评分,申请人的评分排名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有限数量范围内的,才能够取得投标资格,有权获得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应遵循的基本程序,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义务和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内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时的处理规则。

4.4.2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是资格预审的依据,也是指导申请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投标资格条件等。

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审查办法应包含的内容。

实行资格预审并采用电子招标的,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的评审标准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补充通知的一致性也作出了规定。

4.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文本格式、签署盖章的相关要求,并要求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发生澄清或者修改和异议时的处理规则。本条中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清楚、含义不明确的部分进行的说明和解释;修改”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进行的必要补充和修订。澄清或者修改的主体只能是招标人。另外, 从对潜在投标人响应文件的影响程序划分,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以分为两种:“可能影响”文件的编制和“不影响”文件的编制。而对于“不影响”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没有具体的告知时间,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截止时间前的合理时间告知潜在投标人。

有权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答复的对象因异议答复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招标人通过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答复,是全体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答复,其答复对象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人无需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知其他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答复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

4.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为了保证资格审查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招标人、资格审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改变或者补充载明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的评审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人有权自行确定是否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4.5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4.5.3~4.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划分标段必须符合项目施工的科学流程,以节约资金、保证质量为基本前提条件。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分标段,通常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投标人;招标项目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标的,分成不同标段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分别投标。二是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同一招标项目由于受资金、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划分标段,以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划分标段是实施招标项目的非常关键性工作,招标人必须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但招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具有保护和约束的双重作用。合理的投标有效期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所需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事项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可以通过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期限,满足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事项。

4.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有效期、转出和提交。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构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4.5.7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与建筑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建造【2010】7号)有关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信息。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不应上调或下浮。

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4.5.10   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存在违法内容时的处理规则。

4.5.1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终止招标时的处理规则。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特殊情况主要有:一是招标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二是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招标人若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避免潜在投标人的损失扩大。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本条规定了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和投标文件格式应包含的内容及相关要求。

4.6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节规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内容一致性、澄清或者修改的相关要求,并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文本格式、签署盖章作出了相关规定。

4.7招标文件发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售期限、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相关要求。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情况下进行,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应当保密。


4.8踏勘现场

本节规定了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相关要求。

4.9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4.9.1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招标人主动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二是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的要求或者异议被动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于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被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9.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从对潜在投标人响应文件的影响程序划分,可以分为两种:“可能影响文件的编制和不影”文件的编制。而对于“不影响”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没有具体的告知时间,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截止时间前的合理时间告知潜在投标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将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在规定媒介

公布告知或者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 15日的应同时在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中明确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因此影响已约定的开标场地及开标时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

与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9.3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收集和整理潜在投标人书面提出的异议,并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形成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要求完成。

4.9.4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招标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4.9.6 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答复的对象因异议答复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招标人通过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异议答复,是全体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异议答复,其答复对象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人无需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知其他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答复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

4.10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4.10.2-4.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

联合体是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 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为依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10.4 本条规定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的相关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10.7 本条规定了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4.10.9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在中标后分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依法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10.1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接收的投标文件情况应当如实记载,并存档备查。

4.10. 12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扩大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4.10.13  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样品的相关要求。

4.10.18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回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并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准予撤回,并办理撤回登记记录。

4.10.19  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5  开标、评标

5.1开标

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开标的相关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不得擅自提前或者延后,更不得不开标就进行评标。为了使投标人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发生开标时间和地点修改的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作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在开标会议上公开宣布全部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相关信息,使招标投标当事人了解关键信息的过程。开标是招标投标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5.1.3 开标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应宣布开标纪律,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宣布参与开标的有关监督、记录等人员名单。

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对投标人身份进行验证的,开标主持人应依序组织验证,如实记录验证结果,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5.1.5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标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开标顺序当众拆封、宣读。

5.1.6 开标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开标记录表以及开标过程中发生的异议及处理等内容,请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表应当存档备查。

5.1.7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接收的投标文件做好保密措施,并按规定移交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为保证重新招标的竞争性,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以免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

5.1.9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非开标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拆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异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标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因此,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专门记录以备查。

5.2组建评标委员会

5.2.1--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二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2.3  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招标人代表应掌握招标投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由其负责监督的招标项目而言,也是需要回避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特殊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的相关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主要原因有: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专家;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专家库中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专家数量不足等。

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

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

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为防止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主观随意性,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

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的相关要求。

为维护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稳定性,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正常行使评标权利,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为了保持评标的正常进行,保证评标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招标人可以更换不能继续评标的专家,并且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知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涉密信息,应保证已知悉的涉密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泄露。

5.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的几种情形和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论的有效性。

本条规定了评标委员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的几类人员。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承诺书,确认其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5.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责。

5.3评标

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所知悉的评标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5.3.2  本条规定了评标准备的相关要求。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保障正确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开始前,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面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 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提供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信息。

5.3.3  本条规定了初步评审的相关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给予澄清或者说明的范围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内容,对于明显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则不应要求投标人给予澄清或者说明,否则会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3.4  本条规定了详细评审的相关要求。

5.3.5  本条规定了评标结束后应当完成的相关工作。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最终要以书面评标报告的形式体现。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为招标人定标提供依据。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行政监督部门,都无权剥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招标人也不得脱离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6

6.1公示中标候选人

6.1.1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布媒介的相关要求。

6.1.2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或者项目所在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必须进行公示,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公示全部的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仅限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1.3-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本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

6.2评标结果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时的处理规则。

对中标候选人的异议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中标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

6.3评标结果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存在投诉时的处理规则。

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时间在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之外单独计算。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

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该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依法开展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6.4中标

6.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条规定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相关要求。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仅可以减少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争议,也可以保证以评标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落实,避免招标投标活动因随意确定中标人而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原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有两种处理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招标人要理性行使这一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6.4.5本条规定了招标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的相关要求。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到中标并签订合同,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标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投标人也有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停产停业整顿、或者被查封冻结财产和账户等强制措施,这些重大变化,均有可能影响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为了避免投标人中标后无法按约履行合同,招标人有权对因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

履约能力审查的对象是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中标候选人的现状,即重大变化后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违法行为等是否影响其履行合同。

履约能力审查,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进行。

6.4.6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相关要求。中标人确定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4.8本条规定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要求。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将按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履约保证金,或者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履约保证金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时间等具体事宜。

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 10%的范围内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6.4.9本条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完整、书写规范。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4.10本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相关要求。

6.4.11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但不得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