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疏附县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用地位于疏附县人民北路20号,于2000年2月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疏地籍国用[2000]字第00207号,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登记面积为1492平方米。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地方海事管理系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新机编办[2010]5号)文件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及所属各征稽处、培训中心已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之规定,该宗地符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按照疏附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疏附县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疏政字[2022]95号),我局向相关单位送达了《关于收回原疏附县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要求自收到本通知7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号为疏地籍国用[2000]字第002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但截至目前,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已对疏附县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名下疏地籍国用[2000]字第002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自本公告之日起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疏附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