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疏附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疏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疏附县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疏政办发〔2020〕6号)文件有关规定,拟定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疏附县SFXG2023-23号地块建设项目位于我县吾库萨克镇喀库拉(3)村,实地测量总面积为50.30亩集体土地,其中:宅基地4.1988亩、耕地43.3811亩、其他农用地(渠)2.7201亩,涉及14户农户。
二、集体土地用地补偿安置标准
吾库萨克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级为Ⅰ级,区片综合地价为38000元/亩,其中:
1.土地补偿费:
耕地、宅基地及其他农用地:10260元/亩;
2.安置补助费:
耕地:27740元/亩;
3.青苗补偿费:
粮食作物(小麦):1500元/亩;
4.林木补偿费:
(1)杨树:5CM以下 10元/株;
5-15CM 20元/株;
15-30CM 30元/株;
30CM以上 45元/株;
(2)风景树:
3-5CM 20元/株;
(3)苹果、酸梅:
5-15CM 75元/株;
(4)红枣: 5CM以下(野生) 35元/株;
(5)杏、桃、桑:
5CM以下 35元/株;
5-15CM 75元/株;
(6)核桃、巴旦木:
5CM以下 100元/株;
5-15CM 150元/株;
15-30CM 300元/株;
(7)无花果: 5CM以下 80元/株;
5-15CM 100元/株;
(8)樱桃:5CM以下 100元/株;
(9)葡萄: 3年以下40元/株;
3年以上 120元/株;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四、公告期限
征(占)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30日。
五、其他事项
1.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在征收(收回)土地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2.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在公告期限内提出申请复核。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公告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以上方案妥否,请批复。
疏附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