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需要,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疏附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疏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疏附县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疏政办发〔202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对疏附县SFXG2023-23号地块建设项目用地,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现状
疏附县SFXG2023-23号地块建设项目位于我县吾库萨克镇喀库拉(3)村,实地测量总面积为50.30亩集体土地,土地涉及14户农户,其中:宅基地4.1988亩、耕地43.3811亩、其他农用地(渠)2.7201亩;房屋涉及5户,其中: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164.91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为355.1平方米,砖钢结构面积为368.26平方米,彩钢结构房屋面积10.04平方米;棚圈面积为185.42平方米;砖围墙面积为90.8平方米;彩钢屋面面积为601.18平方米;铁大门面积为30.9平方米。林木涉及10户,共637株。(详见公示表)
二、征收目的
用于疏附县SFXG2023-23号地块建设项目。
三、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疏附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疏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标准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和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疏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疏附县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疏政办发〔2020〕6号)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通过吾库萨克镇政府统一支付给喀库拉(3)村,由喀库拉(3)村依法依规分配到户。对分配有争议的,由吾库萨克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补偿后,喀库拉(3)村及土地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青苗及附属设施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四)吾库萨克镇喀库拉(3)村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分配、使用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社保补贴费用的筹集
新增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务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保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执行,从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持的,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待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四、补偿登记
登记(公告)期限: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4月10日
被征收(收回)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疏附县征收办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以县征收办或村委会核查数据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收回)土地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收单位和个人。
(二)被征收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测算公示表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在本公告期限内提出申请复核。
(三)本公告结束后,疏附县征收办向项目涉及的村委会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村委会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疏附县征收办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4.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吾库萨克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疏附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