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疏附县各族群众健康权益,维持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严厉打击医疗卫生服务违法行为,现将疏附县医疗卫生服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一:
2024年7月22日,疏附县卫生健康委医政股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疏附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2024年7月25日前往被投诉(举报)场所疏附某某口腔诊所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发现2024年7月21日,依某某在疏附某某口腔诊所对患者热某某进行了拔牙的医师执业活动,依某某现场未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依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拔牙的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11日,疏附县卫生健康委医政股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至疏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立即核实被投诉(举报)情况,并于2024年7月15日对被投诉(举报)场所疏附县某某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调查询问了解该医院老年病医学科开展三氧自体血疗法,现场抽查该医院2024年1月至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发现接受三氧自体血疗法人员共有20人,开展三氧自体血疗法共59次,现场查看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老年病专业/外科;骨科专业/妇科专业/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维吾尔医学(含煎药室)中西医结合科,未见批准麻醉科。
疏附县某某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三氧自体血疗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735元,并处以罚款10000(壹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8月14日,疏附县卫生健康委接到疏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疏附县检行公建〔2024〕29号),疏附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根据“检察建议书”所列名单,前往各场所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并于2024年8月29日,对“检察建议书”所列名单里的疏附某康复中心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发现,阿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11日至8月27日在疏附县某康复中心从事开具处方、输液的医师执业活动。
阿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开具处方、输液的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决定予以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1元、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疏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