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喀什地区生育津贴发放流程的工作提示
各县市医疗保险中心、医保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新医保办【2024】7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医保“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喀地医保发【2023】25号)要求和自治区事业发展中心调度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医保服务,简化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效率,经研究决定,现对本统筹区内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流程工作提示如下:
一、办理方式。参保女职工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在完成院端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院端同步生成生育津贴核定信息,由属地经办中心审核院端产生的生育津贴核定信息,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办结(个人不需提出申请、不需提交任何材料),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由属地经办中心及时将原因反馈至用人单位。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原渠道提出申请并办理。
二、办理流程。暂时由属地经办中心通过用人单位联系职工本人,获取个人银行账号、银行户名和开户银行等信息,确保生育津贴审核支付全程线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待系统改造后,生育津贴由属地经办中心按时足额发放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落实到个人。
三、工作要求
1、地县经办中心负责完成系统内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用人单位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经办中心并变更账户信息。
2、地县经办中心对具备生育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和督促落实,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生育数据真实、准确,于4月24日前完成培训。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申领生育津贴,不得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津贴待遇。
3、地县经办中心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对接,做好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宣传与解读,让参保女职工充分了解生育津贴发放流程。
4、地县经办中心要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制度,对生育津贴 支付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高效办结。
5、各县市经办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生育津贴台账上报至地区医保中心结算科。
喀什地区医疗保险中心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