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24日
目录
(一)强化源头治理,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承包发包乱象 23
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9日17时45分许,在疏附县木什乡1村3组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供电用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电力线路架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3.4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疏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李广昊任组长,县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木什乡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成员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不具备专业分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随车起重机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12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406,注册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厂房。经营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许可项目为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为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器辅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工器材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工器材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光缆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工具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系合同约定的供电用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施工方。经调查,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1.项目建设单位:疏附县水管总站,隶属于疏附县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4377,法定代表人为阿**·**德,注册地址:疏附县****号,成立时间:2024年6月20日。负责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水利工程管理、技术服务,大、中型以上灌区的更新改造;负责防洪预案、水库安全、度汛安全、洪情、旱情、灾情等工作的部署等。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成立了法人机构,由疏附县水利局2025年10月30日以文件的形式确定该项目法人为艾*·**木。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单位):****(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30日,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央企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整,法定代表人: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170,注册地址:长沙市*****号。企业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效期2025年10月23日-2028年12月11日)。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中标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中标金额3720.03万元,并于2025年10月28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70天(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7月25日)。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成立了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任命刘*项目经理,甘*副经理和张**安全员。
3.项目监理单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3日,法定代表人:冯**,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2,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疏附县水管总站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承诺总监理工程师冯**、监理工程师宋*和监理员周**应每月到场22天,经调查实际到场人员仅冯**和闫**(非《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允许个人李**以其名义承揽专业分包合同,同时提供新疆*****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专业资质内容文件签订专业合同;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将合同的电力线路架设劳务与机械部分以4万元的口头协议价格,转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个人余**;余**临时召集散工人员(包括死者朱*和随车起重机司机)组成施工队,具体实施现场作业。
(四)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涉事车辆为新P1**6随车起重机,车辆所属企业为阿图什市**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注册时间:2024年12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待理证)新交运管克州字6530****39号,发证日期2024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驾驶员亚****穆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月30日,准驾车型B2D,有效期长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Q2(限流动式起重机),有效期2025年4月至2029年3月。该车辆实际由驾驶员亚****穆个人购买经营,双方属合作经营关系。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合同签订情况
1.李**,系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法人李**的弟弟,于2025年11月12日,以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名义与****(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将专业分包合同的电力线路架设部分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承包。
2.朱*,电力线路架设高处作业人员,余**通过口头约定每日工资500元召集的零散劳务人员。其持有的(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应复审日期2022年11月27日,实际未复审;持有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为2022年5月7日,应复审日期2025年5月6日,实际未复审,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从事特种作业。
3.亚***穆,新P1**6号随车起重机驾驶员,为余**自行寻找的起重车辆,未与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以及余**签订劳动及劳务合同,仅与余**通过口头约定每日费用1500元。
疏附县水利局在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存在不足。作为该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县水利局对所属水管总站实施的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未能通过有效的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失效等系统性安全风险,行业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阻止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2025年11月19日16时,疏附县晴间多云,有微风,风力3级,气温-4~7℃,无突发自然灾害情况,天气状况良好,未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未引发不良舆论,排除突发灾害因素。
(八)其他可能因素
通过事故询问笔录资料和现场分析,以及现场人员表述,当日从开工到事故发生现场作业人员之间未发生矛盾和冲突,排除人为故意因素。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19日,余**组织的施工队在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电力线路架设作业。17时13分许,随车起重机完成约第13根电线杆的吊装并协助将电线送至杆上作业的朱*后,朱*在该电线杆距离地面约10米处固定电线时,司机亚***穆操作车辆移动至约50米外的下一个作业点过程中,随车起重机左侧支腿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完全收拢,未收拢的支腿撞击到朱*正在作业的电线杆,导致电线杆从底部断裂,朱*随断裂的电线杆一同坠落至地面,并被电线杆横担压住。
(二)事故报告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于2025年11月19日17时15分许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疏附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水利局、卫健委及木什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疏附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接报后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疏附县人民政府于事后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整个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程序符合规定,未发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陈**17时15分许拨打120急救电话,亚***穆拨打122事故报警电话。在场人员使用随车起重机吊钩将电线杆拉起来,对伤者进行救援(图1),并使用私家车将朱*送往医院,途中与赶来的120急救车汇合接应,11月19日17时42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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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疏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积极协调涉事相关方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目前,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赔偿金支付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平稳结束。
(四)应急救援评估
疏附县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公安、应急管理、水利、卫健、木什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封锁、秩序维护、证据固定和善后安抚工作。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到场指挥,整个应急处置过程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防止了次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朱*,男,42岁,汉族,群众,身份证号:5137****7710,户籍地:四川省***区。系余**临时召集从事电线杆高处架线作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3.44万元,包括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具体核算明细详见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估算表》。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事故调查组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规划的电力线路架设点位处。现场发现,随车起重机左侧液压支腿呈未收回状态(见图2),其支腿脚与电线杆表面存在明显的碰撞痕迹,倾倒电线杆从距地面约1.2米处断裂倒伏(见图3),断裂痕迹明显,现场散落有安全帽、工具及拉线工具(见图4)。根据现场救援图片与痕迹,确定了死者位置、车辆移动方向及其他人员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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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 ⠂ ⠂ ⠂ ⠂ ⠂ ⠂ ⠂ ⠼/span>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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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随车起重机司机亚***穆,安全意识淡薄,其在移动起重设备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将车辆侧向支腿收回,亦未对移车路径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确认,致使未收拢的支腿在移动过程中直接撞击电线杆,导致电线杆断裂,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揽工程。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且现场管理失控:一是违法分包,****(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项目副经理甘*在分包审核中玩忽职守,仅凭口头推荐和其他公司的资质文件即决定发包,审核把关不严。二是管理失职,项目经理刘*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岗位职责;项目部安全员张**对专业分包工程情况一无所知;公司及项目部未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人员资质、现场安全进行任何形式的统一协调与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处于管理混乱、交叉作业无监管的状态。
3.现场作业冒险蛮干:余**作为现场组织者,无资质、无能力,临时召集无证人员和随车起重机司机等,在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设置作业安全区域、未设置现场安全监护的情况下,盲目组织高危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与起重吊装),直接导致了现场安全的全面失控。
4.监理单位形同虚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投标承诺及监理规划配备足额监理人员(仅总监1人在场);未对施工单位的专业分包资质、专项施工方案及现场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审查、未巡视电力线路架设施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作业未实施旁站监理,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安全监理责任全面落空。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不具备专业分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随车起重机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
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气设备销售,并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法定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在此前提下,公司允许并默许其法定代表人弟弟李**以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揽电力工程施工业务。为掩盖无资质事实,在本次项目中,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冒用新疆****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总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将承揽的电力线路架设部分再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施工队,公司本身未向施工现场派驻任何管理人员,未履行任何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一系列行为暴露出该公司从承揽、签约到施工管理的全链条系统性违法与管理真空,最终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完全缺失,作业处于彻底失管失控状态。
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其违法分包行为及内部管理体系的全面失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公司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其内部资质审查程序在实际中形同虚设:项目部仅凭临聘人员程**的口头推荐即启动分包流程;项目副经理甘*玩忽职守、主导违法分包,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发现并纠正签约主体与资质主体不符的关键问题;公司OA审批流程历经多个部门及负责人,却对上述资质缺失、主体不一致等根本性问题集体失察,致使一份存在明显缺陷的合同得以通过并支付预付款。最终,公司既未核实分包单位是否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也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实质性审查。项目经理刘*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岗位职责,对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失管失控;安全员张**监管防线缺失,均未履行法定职责。项目部未将专业分包工程纳入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实质上是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这一系列从资质审核到现场管理的系统性失败,最终导致安全管理责任链条彻底断裂与悬空。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投标承诺及监理合同约定足额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仅总监理工程师1人到场),监理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导致无法开展有效的现场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冯**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总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无施工资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事故隐患失察漏管;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作业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
疏附县水管总站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履约行为管理不力。未能通过有效手段发现并制止施工总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未能纠正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履职不力的问题。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管理混乱、风险失控等状况失察,未能有效履行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的首要责任。
(五)车辆登记单位
阿图什市**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随车起重机的所有人及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缺乏有效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
疏附县水利局履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不力,未能有效督促所属单位县水管总站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该项目存在的违法专业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失效等系统性、链条式安全风险,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朱*,男,汉族,群众,1983年4月出生,现场临时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高处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亚***穆,男,维吾尔族,群众,1985年3月出生,随车起重机司机,作为直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收回支腿的情况下移动车辆,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依法不予刑事追责,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
2.李**,男,汉族,群众,1991年3月出生,实际承包人,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并转包,组织无资质人员冒险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依法不予刑事追责,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
3.甘*,男,汉族,群众,1983年8月出生,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并具体主导分包过程的项目副经理,在未对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仅凭临聘人员程**的推荐,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并用其他企业资质文件签订合同。其行为是导致违法分包活动得以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完全悬空的关键管理原因。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依法不予刑事追责,建议提请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李**,男,汉族,群众,1988年12月出生,作为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严重失职行为是导致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全悬空、进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管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刘*,男,汉族,群众,1973年10月出生,作为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违法分包、管理失控等问题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提请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冯**,男,汉族,群众,1966年8月出生,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监理力量不足,且本人未履行审查、巡视、旁站、报告等安全监理职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疏附县水利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张**,男,汉族,群众,1992年1月出生,作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分包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建议提请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余**,男,汉族,群众,1986年7月出生,现场施工组织者及现场施工负责人,无资质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程**,男,汉族,群众,1994年5月出生,系****(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授权负责分包商考察推荐工作的临聘人员。其在履职期间,联系李**并将其推荐至项目部,最终促成以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程**未对新疆***电气有限公司的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实质性审核,直接促成违法分包合同签订,造成现场安全管理失控隐患,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未履行岗位安全审核职责,违反从业人员法定安全生产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艾**木,男,维吾尔族,中共党员,1981年1月出生,疏附县水管总站该项目法人。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失察,对监理单位的严重失职行为未予纠正,对工程项目管理混乱状况负有责任。建议移交疏附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2.胡*,男,汉族,中共党员,1990年8月出生,疏附县水利局分管项目建设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所属水管总站负责的重点项目监督检查不力,未能通过有效监管手段发现并纠正该工程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现场安全失控等系统性风险,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疏附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五)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不具备电力施工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揽专业工程;对承接的工程项目未实施任何安全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2)****(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将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流于形式,未对分包工程进行有效安全管理,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其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提请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按合同要求派驻监理人员,现场监理形同虚设;对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重大隐患未进行审查、制止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疏附县水利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4)阿图什市**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随车起重机)的所有人,对其合作经营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依照管辖权限,建议由疏附县交通运输局函商阿图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报疏附县安防办备案(县应急管理局)。
(六)给予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理建议
1.疏附县水管总站作为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责成疏附县水管总站向疏附县水利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深入剖析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报疏附县安防办备案(县应急管理局)。
2.疏附县水利局作为该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责成疏附县水利局向疏附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深入剖析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报疏附县安防办备案(县应急管理局)
一是严格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县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与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必须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分包行为纳入合同重点管理条款和日常监督检查核心内容,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人员到岗、分包合规性的动态核查与评价机制,核查结果与工程款项支付、信用评价直接挂钩。二是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水利局牵头,联合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针对水利项目及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出租资质、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形成震慑。三是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实质性、动态化审查。必须将分包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设备设施、施工活动全面纳入总包单位的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统一安全技术交底、统一现场指挥协调和统一安全监督检查范围,彻底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一是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控。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起重吊装与高处作业交叉高风险作业,各施工项目必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交底和专人现场监督。起重吊装作业必须设置专职指挥人员,作业前必须对设备状态、支腿收放、作业环境进行彻底检查确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强化特种作业人员与设备管理。严格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坚决杜绝无证上岗、持过期证上岗,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三是规范现场施工组织与指挥。施工现场必须明确各作业区域的安全责任人,涉及多工种、多设备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协调方案,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严禁在无指挥、无监护、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风险作业。
一是保障监理资源配置。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及监理合同约定,足额配备专业配套、持证上岗的现场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力量与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及安全风险相匹配。严禁出现总监长期不在岗、监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二是强化安全监理履职。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监理职责。重点做好对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审查;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核查;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投入到位情况的巡视检查。对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危大工程,必须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并留下可追溯的记录。对发现的违法分包、无证上岗、重大隐患等,必须及时签发监理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一是转变监管模式。县水利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将监管力量和工作重心下沉到施工现场一线。大力推行“四不两直”的暗查暗访方式。二是深化隐患排查与执法检查。增加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风险较高工程的监督抽查频次和深度。检查内容要从实体质量向“市场行为合规性”与“现场安全保障性”并重转变,重点检查发包分包合规性、人员到岗履职、危大工程管理、现场安全措施等。对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闭环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严格执法。三是实施监管人员责任倒查。对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在追究企业责任的同时,同步启动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倒查。重点检查其日常检查记录是否发现了系统性风险、是否对违法行为下达过执法文书、是否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存在失察失职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调查报告
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24日
目录
(一)强化源头治理,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承包发包乱象 23
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9日17时45分许,在疏附县木什乡1村3组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供电用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电力线路架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3.4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疏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李广昊任组长,县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木什乡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成员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不具备专业分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随车起重机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12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406,注册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厂房。经营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许可项目为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为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器辅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工器材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工器材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光缆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工具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系合同约定的供电用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施工方。经调查,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1.项目建设单位:疏附县水管总站,隶属于疏附县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4377,法定代表人为阿**·**德,注册地址:疏附县****号,成立时间:2024年6月20日。负责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水利工程管理、技术服务,大、中型以上灌区的更新改造;负责防洪预案、水库安全、度汛安全、洪情、旱情、灾情等工作的部署等。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成立了法人机构,由疏附县水利局2025年10月30日以文件的形式确定该项目法人为艾*·**木。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单位):****(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30日,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央企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整,法定代表人: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170,注册地址:长沙市*****号。企业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效期2025年10月23日-2028年12月11日)。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中标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中标金额3720.03万元,并于2025年10月28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70天(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7月25日)。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成立了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任命刘*项目经理,甘*副经理和张**安全员。
3.项目监理单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3日,法定代表人:冯**,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2,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疏附县水管总站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承诺总监理工程师冯**、监理工程师宋*和监理员周**应每月到场22天,经调查实际到场人员仅冯**和闫**(非《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允许个人李**以其名义承揽专业分包合同,同时提供新疆*****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专业资质内容文件签订专业合同;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将合同的电力线路架设劳务与机械部分以4万元的口头协议价格,转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个人余**;余**临时召集散工人员(包括死者朱*和随车起重机司机)组成施工队,具体实施现场作业。
(四)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涉事车辆为新P1**6随车起重机,车辆所属企业为阿图什市**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注册时间:2024年12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待理证)新交运管克州字6530****39号,发证日期2024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驾驶员亚****穆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月30日,准驾车型B2D,有效期长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Q2(限流动式起重机),有效期2025年4月至2029年3月。该车辆实际由驾驶员亚****穆个人购买经营,双方属合作经营关系。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合同签订情况
1.李**,系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法人李**的弟弟,于2025年11月12日,以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名义与****(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将专业分包合同的电力线路架设部分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承包。
2.朱*,电力线路架设高处作业人员,余**通过口头约定每日工资500元召集的零散劳务人员。其持有的(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应复审日期2022年11月27日,实际未复审;持有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为2022年5月7日,应复审日期2025年5月6日,实际未复审,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从事特种作业。
3.亚***穆,新P1**6号随车起重机驾驶员,为余**自行寻找的起重车辆,未与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以及余**签订劳动及劳务合同,仅与余**通过口头约定每日费用1500元。
疏附县水利局在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存在不足。作为该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县水利局对所属水管总站实施的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未能通过有效的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失效等系统性安全风险,行业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阻止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2025年11月19日16时,疏附县晴间多云,有微风,风力3级,气温-4~7℃,无突发自然灾害情况,天气状况良好,未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未引发不良舆论,排除突发灾害因素。
(八)其他可能因素
通过事故询问笔录资料和现场分析,以及现场人员表述,当日从开工到事故发生现场作业人员之间未发生矛盾和冲突,排除人为故意因素。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19日,余**组织的施工队在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电力线路架设作业。17时13分许,随车起重机完成约第13根电线杆的吊装并协助将电线送至杆上作业的朱*后,朱*在该电线杆距离地面约10米处固定电线时,司机亚***穆操作车辆移动至约50米外的下一个作业点过程中,随车起重机左侧支腿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完全收拢,未收拢的支腿撞击到朱*正在作业的电线杆,导致电线杆从底部断裂,朱*随断裂的电线杆一同坠落至地面,并被电线杆横担压住。
(二)事故报告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于2025年11月19日17时15分许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疏附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水利局、卫健委及木什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疏附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接报后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疏附县人民政府于事后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整个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程序符合规定,未发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陈**17时15分许拨打120急救电话,亚***穆拨打122事故报警电话。在场人员使用随车起重机吊钩将电线杆拉起来,对伤者进行救援(图1),并使用私家车将朱*送往医院,途中与赶来的120急救车汇合接应,11月19日17时42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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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疏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积极协调涉事相关方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目前,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赔偿金支付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平稳结束。
(四)应急救援评估
疏附县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公安、应急管理、水利、卫健、木什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封锁、秩序维护、证据固定和善后安抚工作。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到场指挥,整个应急处置过程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防止了次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朱*,男,42岁,汉族,群众,身份证号:5137****7710,户籍地:四川省***区。系余**临时召集从事电线杆高处架线作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3.44万元,包括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具体核算明细详见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估算表》。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事故调查组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规划的电力线路架设点位处。现场发现,随车起重机左侧液压支腿呈未收回状态(见图2),其支腿脚与电线杆表面存在明显的碰撞痕迹,倾倒电线杆从距地面约1.2米处断裂倒伏(见图3),断裂痕迹明显,现场散落有安全帽、工具及拉线工具(见图4)。根据现场救援图片与痕迹,确定了死者位置、车辆移动方向及其他人员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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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 ⠂ ⠂ ⠂ ⠂ ⠂ ⠂ ⠂ ⠼/span>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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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随车起重机司机亚***穆,安全意识淡薄,其在移动起重设备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将车辆侧向支腿收回,亦未对移车路径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确认,致使未收拢的支腿在移动过程中直接撞击电线杆,导致电线杆断裂,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揽工程。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且现场管理失控:一是违法分包,****(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项目副经理甘*在分包审核中玩忽职守,仅凭口头推荐和其他公司的资质文件即决定发包,审核把关不严。二是管理失职,项目经理刘*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岗位职责;项目部安全员张**对专业分包工程情况一无所知;公司及项目部未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人员资质、现场安全进行任何形式的统一协调与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处于管理混乱、交叉作业无监管的状态。
3.现场作业冒险蛮干:余**作为现场组织者,无资质、无能力,临时召集无证人员和随车起重机司机等,在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设置作业安全区域、未设置现场安全监护的情况下,盲目组织高危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与起重吊装),直接导致了现场安全的全面失控。
4.监理单位形同虚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投标承诺及监理规划配备足额监理人员(仅总监1人在场);未对施工单位的专业分包资质、专项施工方案及现场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审查、未巡视电力线路架设施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作业未实施旁站监理,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安全监理责任全面落空。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疏附县卡浪沟吕克渠首除险加固工程“11·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不具备专业分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随车起重机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
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气设备销售,并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法定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在此前提下,公司允许并默许其法定代表人弟弟李**以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揽电力工程施工业务。为掩盖无资质事实,在本次项目中,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冒用新疆****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总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将承揽的电力线路架设部分再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施工队,公司本身未向施工现场派驻任何管理人员,未履行任何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一系列行为暴露出该公司从承揽、签约到施工管理的全链条系统性违法与管理真空,最终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完全缺失,作业处于彻底失管失控状态。
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其违法分包行为及内部管理体系的全面失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公司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其内部资质审查程序在实际中形同虚设:项目部仅凭临聘人员程**的口头推荐即启动分包流程;项目副经理甘*玩忽职守、主导违法分包,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发现并纠正签约主体与资质主体不符的关键问题;公司OA审批流程历经多个部门及负责人,却对上述资质缺失、主体不一致等根本性问题集体失察,致使一份存在明显缺陷的合同得以通过并支付预付款。最终,公司既未核实分包单位是否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也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实质性审查。项目经理刘*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岗位职责,对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失管失控;安全员张**监管防线缺失,均未履行法定职责。项目部未将专业分包工程纳入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实质上是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这一系列从资质审核到现场管理的系统性失败,最终导致安全管理责任链条彻底断裂与悬空。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投标承诺及监理合同约定足额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仅总监理工程师1人到场),监理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导致无法开展有效的现场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冯**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总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无施工资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事故隐患失察漏管;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作业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
疏附县水管总站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履约行为管理不力。未能通过有效手段发现并制止施工总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未能纠正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履职不力的问题。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管理混乱、风险失控等状况失察,未能有效履行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的首要责任。
(五)车辆登记单位
阿图什市**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随车起重机的所有人及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缺乏有效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
疏附县水利局履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不力,未能有效督促所属单位县水管总站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该项目存在的违法专业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失效等系统性、链条式安全风险,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朱*,男,汉族,群众,1983年4月出生,现场临时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高处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亚***穆,男,维吾尔族,群众,1985年3月出生,随车起重机司机,作为直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收回支腿的情况下移动车辆,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依法不予刑事追责,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
2.李**,男,汉族,群众,1991年3月出生,实际承包人,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并转包,组织无资质人员冒险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依法不予刑事追责,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
3.甘*,男,汉族,群众,1983年8月出生,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并具体主导分包过程的项目副经理,在未对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仅凭临聘人员程**的推荐,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并用其他企业资质文件签订合同。其行为是导致违法分包活动得以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完全悬空的关键管理原因。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依法不予刑事追责,建议提请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李**,男,汉族,群众,1988年12月出生,作为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严重失职行为是导致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全悬空、进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管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刘*,男,汉族,群众,1973年10月出生,作为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违法分包、管理失控等问题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提请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冯**,男,汉族,群众,1966年8月出生,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监理力量不足,且本人未履行审查、巡视、旁站、报告等安全监理职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疏附县水利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张**,男,汉族,群众,1992年1月出生,作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分包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建议提请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余**,男,汉族,群众,1986年7月出生,现场施工组织者及现场施工负责人,无资质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程**,男,汉族,群众,1994年5月出生,系****(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授权负责分包商考察推荐工作的临聘人员。其在履职期间,联系李**并将其推荐至项目部,最终促成以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程**未对新疆***电气有限公司的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实质性审核,直接促成违法分包合同签订,造成现场安全管理失控隐患,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未履行岗位安全审核职责,违反从业人员法定安全生产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艾**木,男,维吾尔族,中共党员,1981年1月出生,疏附县水管总站该项目法人。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失察,对监理单位的严重失职行为未予纠正,对工程项目管理混乱状况负有责任。建议移交疏附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2.胡*,男,汉族,中共党员,1990年8月出生,疏附县水利局分管项目建设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所属水管总站负责的重点项目监督检查不力,未能通过有效监管手段发现并纠正该工程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现场安全失控等系统性风险,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疏附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五)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不具备电力施工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揽专业工程;对承接的工程项目未实施任何安全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2)****(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将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流于形式,未对分包工程进行有效安全管理,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其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提请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湖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按合同要求派驻监理人员,现场监理形同虚设;对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重大隐患未进行审查、制止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疏附县水利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4)阿图什市**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随车起重机)的所有人,对其合作经营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依照管辖权限,建议由疏附县交通运输局函商阿图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报疏附县安防办备案(县应急管理局)。
(六)给予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理建议
1.疏附县水管总站作为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责成疏附县水管总站向疏附县水利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深入剖析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报疏附县安防办备案(县应急管理局)。
2.疏附县水利局作为该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责成疏附县水利局向疏附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深入剖析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报疏附县安防办备案(县应急管理局)
一是严格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县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与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必须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分包行为纳入合同重点管理条款和日常监督检查核心内容,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人员到岗、分包合规性的动态核查与评价机制,核查结果与工程款项支付、信用评价直接挂钩。二是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水利局牵头,联合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针对水利项目及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出租资质、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形成震慑。三是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实质性、动态化审查。必须将分包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设备设施、施工活动全面纳入总包单位的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统一安全技术交底、统一现场指挥协调和统一安全监督检查范围,彻底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一是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控。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起重吊装与高处作业交叉高风险作业,各施工项目必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交底和专人现场监督。起重吊装作业必须设置专职指挥人员,作业前必须对设备状态、支腿收放、作业环境进行彻底检查确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强化特种作业人员与设备管理。严格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坚决杜绝无证上岗、持过期证上岗,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三是规范现场施工组织与指挥。施工现场必须明确各作业区域的安全责任人,涉及多工种、多设备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协调方案,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严禁在无指挥、无监护、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风险作业。
一是保障监理资源配置。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及监理合同约定,足额配备专业配套、持证上岗的现场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力量与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及安全风险相匹配。严禁出现总监长期不在岗、监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二是强化安全监理履职。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监理职责。重点做好对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审查;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核查;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投入到位情况的巡视检查。对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危大工程,必须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并留下可追溯的记录。对发现的违法分包、无证上岗、重大隐患等,必须及时签发监理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一是转变监管模式。县水利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将监管力量和工作重心下沉到施工现场一线。大力推行“四不两直”的暗查暗访方式。二是深化隐患排查与执法检查。增加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风险较高工程的监督抽查频次和深度。检查内容要从实体质量向“市场行为合规性”与“现场安全保障性”并重转变,重点检查发包分包合规性、人员到岗履职、危大工程管理、现场安全措施等。对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闭环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严格执法。三是实施监管人员责任倒查。对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在追究企业责任的同时,同步启动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倒查。重点检查其日常检查记录是否发现了系统性风险、是否对违法行为下达过执法文书、是否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存在失察失职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