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喀什***有限公司
“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疏附县喀什***有限公司“8·13”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3日
目录
疏附县喀什***有限公司
“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3日10时17分许,在疏附县广州工业城(园区)喀什***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疏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李广昊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纪委监委、疏附广州工业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商工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疏附县喀什***有限公司“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成员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喀什***有限公司“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外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喀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注册资本87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1R,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沈***,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12422***3217,企业注册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地块。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日用杂品制造;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石棉水泥制品制造;石棉水泥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运输设备及生产用计数仪表制造;管道运输设备销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陆地管道运输;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前经营和管理情况
喀什***有限公司自2024年12月1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停产报告后,在未按规定提交复工复产申请且未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至8月13日期间擅自间歇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具体表现为:U型渠成品区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未有效排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未对进入厂区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指导,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作业时未设置警戒区域。
(三)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合同、劳务关系
经核查,事故中死亡人员(吾***普,身份证号:653121***1330)与喀什***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协议),未缴纳社会保险,无直接劳务关系。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通过对喀什***有限公司院内U型渠成品区现场勘验,U型渠堆垛高为2.15米,单个U型渠重量300公斤(图1),货车侧边挡板暂存位置(图2),事故发生地(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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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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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
(五)车辆及运输企业情况
车辆基本情况:车辆为新P-1***8半挂牵引车(挂车:新Q***2挂),车辆品牌为东风牌,车辆识别代号:LGG***53,发动机号码:MN***4,注册日期为2017年12月0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37470kg,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商业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4月8日。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吾***普,车辆所属阿图什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H,注册地址:阿图什市***号)。驾驶员吾***普与阿图什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车辆经营协议,期限为2025年5月19日至2035年5月19日,并且协议约定经营期间服务费每年1500元。
运输企业情况:经调查,阿图什市***有限责任公司对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定期组织本公司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完善车辆动态监管台账,对驾驶员的作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六)其他可能因素
通过事故询问笔录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七)其他情况
2025年8月13日,疏附县多云,有微风,风力3级,无突发自然灾害情况,天气状况良好,未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未引发不良舆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3日9时38分许,吾***普驾驶号牌为新P-1***8(挂车:新Q***2挂)半挂牵引车进入喀什***有限公司院内U型渠成品区,进入原因系吾***普于前日受需要U型渠生产企业喀什***有限公司委托,驾驶该半挂牵引车至喀什***有限公司运输U型渠成品,将6块车厢挡板放置在U型渠成品区,故于8月13日驾车返回厂区取回放置的车厢挡板。进入企业后遇见员工黄***(男,汉族,身份证号:510321***8696),将车间生产的U型渠运输到成品区返回车间途中,吾***普请求黄***用叉车将放置在U型渠内的车厢挡板装至其车厢里。10时15分许,吾***普站在成品U型渠正中间抽取第六块车厢挡板过程中,因操作方法不当,不慎碰触到用于固定成品U型渠的垫木,导致堆垛第三层的成品U型渠发生滑落挤压到吾***普胸部,造成受伤。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黄***第一时间联系到厂区保安麦***提和厂区内员工黄***,共同开展现场救援工作。10时16分,黄***让保安麦***提拨打110报警,并打电话向厂长刘***报告;厂长刘***接到电话通知后,立即向园区警务站许***打电话报告人员受伤情况,随后于10时24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18分,园区警务站许***将事故情况上报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陈***;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陈***在前往喀什***有限公司路上将情况汇报给园区主要领导,园区主要领导通过电话分别向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通报事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将事故信息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经调查,喀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园区管委会报告事故情况,不存在延迟报告问题。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8月13日10时19分许园区警务站许***和依***木2名警务人员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10时20分许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陈***到达现场;10时25分许石园镇党委、政府、石园镇派出所到达现场并开展现场处置;10时35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伤者吾***普送往疏附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0时37分许县领导带领公安、消防、卫健、应急、商工信、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到达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8月13日10时35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伤者吾***普送往疏附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4580***5),明确死亡原因为:意外压伤,窒息引发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疏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园区、商工信和属地乡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对接并安抚家属,通报事故及救治经过,协助家属妥善处理殡葬事宜,整个善后过程平稳有序,未引发不稳定因素。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各相关负责人。接警后,疏附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民医院、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统一指挥,组织各方力量全面开展现场保护、伤员救治、善后安抚和隐患排查等工作。整个应急处置过程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得当,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未发生次生事故及新的人员伤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吾***普,男,维吾尔族,44岁,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53121***1330,户籍地址:疏附县***组,死亡时间:2025年8月13日11时。
(二)直接经济损失
参照《2024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视同工伤原则,经核算,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82.17万元。具体核算明细详见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估算表》。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人员黄***的调查询问和事故经过描述,吾***普(死者)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且未对作业环境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其在成品U型渠正中间抽取车厢挡板,导致堆垛第三层的成品U型渠发生滑落挤压其胸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喀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未能有效管控,导致外来人员失控漏管;该公司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同时,U型渠成品区的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未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开展有效排查;未对进入厂区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现场指导;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作业时未设置警戒区域;未对“三违”现象进行有效治理。以上问题共同构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以及分析论证,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喀什***有限公司“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外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喀什***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能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有效管控,存在明显管理漏洞;二是未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缺失;三是U型渠成品区现场安全管控缺失,未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辨识与排查;四是未对进入厂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安全指导和安全交底,现场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
(二)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职情况
经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履行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有效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实际控制人履职情况
经调查,公司股东杨***,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52924***1011。2025年3月底,经沈***、杨***、陈***、陈***、刘***等五位股东召开内部会议同意自2025年4月起由杨***全面负责喀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主要负责人职权,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在岗期间公司的实际主要负责人。杨***作为实际主要负责人,未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依法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现场负责人履职情况
刘***,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52924***003X,系喀什***有限公司股东兼现场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具体事实如下:一是未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职责,未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外来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这一重要风险源的管理无章可循,存在制度约束漏洞。二是未有效组织开展外来人员及车辆专项危险源辨识,对该风险源失控漏管;未通过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并消除“过程管控”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重预防机制未有效运行。三是未落实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未通过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成品区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未设置警戒区域”等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关于“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规定。
(五)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疏附县商工信局(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一是对喀什***有限公司复工复产情况疏于监管,未发现该公司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二是对喀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指导不力,未督促企业完善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风险分级管控机制;三是对喀什***有限公司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深入排查和发现U型渠成品区现场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未设置警戒区域等问题;四是对喀什***有限公司物料存储、外来人员作业等高频风险环节缺乏指导性监管措施。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园区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入园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审核管理不严,未对喀什***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开展有效评估和持续监督;二是园区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喀什***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未设置警戒区域等问题隐患;三是属地安全监管协同机制不健全,未与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缺乏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导致对喀什***有限公司监管存在的漏洞未能及时纠正。
(二)商工信局
商工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喀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等隐患;二是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喀什***有限公司落实外来人员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管控要求;三是在推动喀什***有限公司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方面履职不力,未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纳入行业重点管理内容,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与监督。
(三)园区管委会及商工信局相关责任人员问题
1.园区管委会相关责任人员:
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付***,女,汉族,中共党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园区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喀什***有限公司擅自复工及U型渠成品区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努***提,男,维吾尔族,中共党员,具体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科职责和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全盘工作;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2025年4月至8月期间,仅对喀什***有限公司开展1次抽查,未发现该公司擅自生产及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2.商工信局相关责任人员:
商工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玉***力,男,维吾尔族,中共党员,负责该局行政事务工作,分管法治政府建设、商贸物流现代化体系建设、信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等工作。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排部署不到位,未督促相关科室开展专项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商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苟***,男,汉族,中共党员,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2025年以来未按计划对喀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未发现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七、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吾***普,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3121***1330,户籍所在地:疏附县***组。其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且对作业现场周边环境风险辨识不足,导致U型渠滑落引发事故。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责。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喀什***有限公司
喀什***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失控漏管;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排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未对进入厂区作业的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指导;现场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作业时未设置警戒区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喀什***有限公司处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阿图什市***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阿图什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管辖归属地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建议由疏附县交通运输局商请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至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三)行业部门处理建议
1.疏附广州工业城(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能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未深刻汲取同类事故的惨痛教训。日常监管存在精准性不足、隐患排查不彻底、闭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工作中存在“宽松软”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疏附广州工业城(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疏附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2.疏附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有差距,落实“三管三必须”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未能有效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疏附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向疏附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沈***,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12422***3217。喀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病长期在外,未到厂组织、指导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杨***,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52924***1011。系喀什***有限公司股东,自2025年4月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有效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安全管理缺失及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杨***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刘***,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52924***003X,作为喀什***有限公司股东及安全生产现场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中存在系统性失职行为。一是未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外来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对关键风险源的管理无章可循,形成制度性漏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规定及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二是未开展针对外来人员及车辆的专项风险辨识评估,日常管控严重缺失,且未通过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隐患,致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其分管领域未能有效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三是未落实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未能通过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成品区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未设置警戒区域”等明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及第四十一条关于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上述行为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其系统性失职行为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阿图什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木(男,维吾尔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53021***0455),鉴于该公司行政管辖隶属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建议由疏附县交通运输局商请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至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五)园区管委会及商工信局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付***: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对园区企业安全监管不力,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建议由园区管委会内部进行处理,并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2.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努***提:未落实直接监管职责,日常检查不深入,建议由园区管委会内部进行处理,并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3.商工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玉***力,未履行行业监管领导责任,对建材企业安全监管部署不到位,建议由商工信局内部进行处理,并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4.商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苟***,未履行直接分管领导责任,未按要求开展企业安全检查,建议由商工信局内部进行处理,并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靶向整改事故暴露问题。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U型渠成品区存储不规范、作业管控缺失等核心问题,立即启动专项整改:在U型渠成品区存储区域增设防护栏、警示带等物理隔离装置,张贴“禁止攀爬”“注意坍塌”等醒目安全标识,明确堆存高度不超过2米、间距不小于1.5米的刚性安全标准;严格执行U型渠成品区装卸作业“审批—核查—监护”全流程管理,作业期间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员全程在岗值守,实时防范物体打击、坍塌等风险。
2.全面排查同类风险隐患。以本次事故为警示切入点,对企业内部其他物料存储、临时装卸作业、外来人员协作作业等同类作业环节,开展“拉网式”风险排查。重点核查存储规范执行、作业现场监护、人员资质审核等关键环节,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逐一明确隐患具体位置、风险等级、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及验收标准,严格执行“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无同类风险盲区。
3.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以本次事故为典型案例,组织全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事故现场照片复盘、作业流程违规点深度剖析、伤亡后果直观解读等方式,让一线员工、管理人员切实认识违规操作的危害,聚焦高风险岗位,系统梳理岗位同类风险点及对应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全员从思想上根除“重效率、轻安全”的侥幸心理。
(二)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健全政策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1.树牢安全发展核心理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将“安全是最大效益”理念纳入经营决策核心,彻底摒弃“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认知;建立“安全与生产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确保安全决策贯穿企业运营全流程。
2.健全深层次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针对长期存在的责任空转、流程流于形式等问题,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负责人—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与绩效薪酬直接挂钩,从制度层面提升安全水平。
3.系统开展精准化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实施差异化分层培训,新入职员工必须严格落实“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高风险岗位人员每半年开展1次安全复训并考核,外来协作人员需通过“作业范围+风险点+应急要求”专项交底考核,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创新宣传方式,在厂区入口处设置安全宣传栏,依托企业微信群推送安全知识,结合每日岗前5分钟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构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安全文化氛围。
(三)优化工作方法,推动整改措施落地见效
1.建立同类企业“精准化”监管机制。针对本次事故涉及的“物料存储+装卸作业”高风险环节,梳理辖区内同类企业清单,聚焦“存储规范、设备设施安全、人员资质、应急准备”4类核心内容开展精准核查,避免“全面覆盖但重点不突出”的常规检查模式。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隐患整改滞后企业,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2.完善跨部门监管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资源,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同类企业隐患信息、整改情况的跨部门实时互通,避免重复检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联合整治,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解决“单一部门监管盲区”问题。
3.改进监管检查“回头看”工作方式。对事故企业及同类企业的整改情况,采用“穿透式”回头看检查,不局限于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而是深入成品区、装卸点等作业现场,实地核查整改措施落地情况,同时随机抽查在岗员工及外来人员对作业场所风险隐患的认知与应对能力。对整改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切实强化监管震慑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