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5.27”一般高空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疏附县“5·27”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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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附县“5.27”一般高空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7日16时20分,疏附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门通报,15时24分疏附县广州新城1号地块的新疆西域国绒贸易有限公司内,一名空调安装工人在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被紧急送往疏附县人民医院抢救,并于当日转至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伤者于2025年6月3日17时15分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1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25年6月4日,经疏附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住建局、人社局、公安局、总工会、检察院、文广旅局、商工信局等单位组成的疏附县“5.27”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专门负责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严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成员论证和综合研析,全面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厘清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处理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疏附县“5.27”一般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
事故发生于疏附县吾库萨克镇广州新城1号地块的新疆西域国绒贸易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空调销售单位
新疆擎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BR******,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尹**。企业注册地址及住所均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其经营范围涵盖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软件开发;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日用电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空调售后安装服务单位
喀什申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MA7L******,法定代表人为包**,企业注册地址及住所为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乡**村**组**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日用电器修理;交通设施维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风机、风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金属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杂品批发;安防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器辅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空调购买用户
新疆西域国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粟**,实际负责人为宁**(新疆西域国绒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D8******,成立时间:2024年1月11日。
4.空调安装人员
付**,男,身份证号:622428****1438,住所为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小区**区**栋**单元**室。自2023年3月20日起,在喀什申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经核查,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操作项目为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初领日期为2025年1月7日,有效期自2025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6日。付**未取得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书。
2025年4月6日,付**与喀什申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签订《2025年作业安全承诺书(工程师)》;2025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5.空调安装辅助人员
阿**·伊**,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3122****0513,户籍地址为新疆疏勒县**乡**村*组**号,系付**在草湖镇劳务市场以日结工资的形式聘请的安装空调辅助人员。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对新疆西域国绒贸易有限公司二楼作业现场勘验,现场作业区窗户高为1.14米,宽为0.48米(图1),外墙与广告牌内侧距离0.73米(图2),地面与广告牌装饰的垂直距离3.67米(图1),铝塑复合板厚度0.004米(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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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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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现场勘查及证人证言(阿**·伊斯**)及查看视频监控,2025年5月27日15时13分,空调安装人员付**在未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防坠落措施的情况下,从二楼作业区窗户跨出后,踩踏在外墙与广告牌内侧铺设的铝塑复合板上后,由于铝塑复合板承重不足发生断裂,付想龙从铝塑复合板断裂处坠落至水泥地面,导致其后脑触地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安装空调辅助人员阿**·伊**拨打110报警称有人受伤,需120急救,随后付**(伤者)被紧急送往疏附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于当日转至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25年6月3日17时15分付**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警后,疏附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民医院等相关单位迅速响应,开展救援。县委、政府相关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做好现场保护、伤员救治、善后安抚、隐患排查等工作。此次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没有发生次生事故及新的人员伤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2428****1438;户籍地址:图木舒克市**镇**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喀什申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死亡时间:2025年6月3日17时15分。
(二)直接经济损失
参照《2024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视同工伤原则,经核算,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8.1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付**(死者)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冒险违章作业,将不能承重的铝塑复合板作为作业支撑点,且对作业环境风险评估不足,冒险作业,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喀什申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空调安装从业人员私自承揽业务和违章作业行为失控漏管;对空调安装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致使空调安装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上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双重预防机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法定要求,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新疆擎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在外包作业安全管理中,未与外包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管漏管失控,未履行现场安全交底,导致外包施工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另私自联系空调安装人员,使空调安装人员脱离喀什申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有效监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危险作业需安排专人现场管理以保障安全措施落实”的强制性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个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以及分析论证,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疏附县“5·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单位主要问题
1.喀什申跃制冷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空调安装从业人员私自承揽业务和违章作业行为失控漏管;对空调安装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致使空调安装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2.新疆擎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外包作业的安全管理漏管失控,未与外包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履行现场安全交底。
六、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付**,喀什申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空调安装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安装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责。
2.包**,喀什申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本次业务未派单,但在对员工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能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与过程管控,防范员工私自承揽业务的违规行为,导致员工作业脱离公司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3.尹**作为新疆擎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尹**在为付**(死者)联系登高车作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在离开作业现场后,未安排专门人员实施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同时未通过正规的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派单,私自联系空调安装人员。该失职行为构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疏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尹**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售后服务公司及相关行业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规作业行为。培训内容应包括高空作业安全知识、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应急救援知识等。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严禁员工私自承揽业务。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排专人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违规行为,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行业监管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行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规作业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大安全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报道、安全宣传活动等,广泛宣传高空作业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对高空作业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