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1月31日,疏附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喀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对院内入驻企业(喀什****包装有限公司)纳入统一管理,后经现场核实发现喀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喀什****包装有限公司2023年6月1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是喀什****科技有限公司未督促喀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1.5.2的规定,决定向喀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行政处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任某给予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2024年1月31日,疏附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喀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喀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喀什****包装有限公司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库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39.5.1的规定,决定向喀什****包装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负责人库某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2024年6月21日,疏附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有限公司疏附县园区**建筑用砂矿厂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在2号生产区域有一座地埋式储罐未经许可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柴油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9.5.2 的规定,决定向新疆****有限公司疏附县园区**建筑用砂矿厂给予人民币 80000 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主要负责人贺某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他负责人张某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