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脱贫人口的就业帮扶力度,扩大外出务工人员规模,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人社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疏附县脱贫劳动力就业交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就业交通补助项目补助对象为疏附县籍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男16-60岁,女16-55岁)中到疆外、疆内跨地(州、市)、区内跨县(市)、兵团务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
二、奖补标准
对2024年赴外地转移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户家庭人口进行补助。
1.疆外务工:疆外赴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1500元/人/年,其余省市2000元/人/年;
2.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疆内赴赴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巴州700元/人/年,其余地州1000元/人/年;
3.地区内跨县市:地区内跨县市赴喀什市、疏勒县、草湖镇100元/人/年,喀什地区其他县市及农三师其余团场按照200/人/年。
由县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办)统一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已享受交通补助的,不再重复项目交通补助。
三、申报资料
1.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人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劳动报酬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收条、外出务工就业证明等任意一项);
4.本人“一卡通”账号或银行卡复印件;
对确已外出务工,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劳动报酬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收条、外出务工就业证明任意一项的,经本人提交书面说明,工作单位或村(社区)或自治区驻内地工作组核实即可。材料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照片或截图形式均可。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农业农村局、乡镇各留存一份)。
四、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请。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村(社区)提交申请材料。
(二)村(社区)初审。村委会(社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民主决策和公示公开后,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三)乡镇复审。乡镇对各村上报的人员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无误后汇总上报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
(四)县级终审。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会同人社局对各乡镇上报的人员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审核人员身份,人社局审核外出务工就业情况,共同审定后的人员名单,由农业农村局报县财政局。
(五)拨付补助资金。严格落实《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新财监【2023】7号)要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农村局上报的人员名单等拨款申请材料,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补助资金;
五、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把抓好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交通补助政策落实工作,作为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层层压实责任,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狠抓政策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2.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村(社区)可采取周一升国旗、大宣讲等有利时机广泛宣传,可通过拉网式摸排确定享受对象,可利用电话、微信“点对点”告知,利用各类官方新媒体做广泛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动员,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都能及时得到政策帮扶。
3.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地区相关文件规定和该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年度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项目的资金安排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和补助发放,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责任追究
就业交通补助项目经办部门及申报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扶持资金。对相关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资金全额退还,并计入黑名单,不得再次享受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