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目前我县厂房资源资产管理规范程度低,国有厂房闲置率高,国有资产作用发挥不足,招商引资吸引力不高。为充分发挥我县国有厂房资源作用,形成“能出租、能监管、能收回”的灵活管理机制,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厂房资源管理现状与第三方公司评估结果,初步编制完成《疏附县国有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工作过程
经深入研究,前期就《办法》征求法律顾问和相关行业单位意见。律师及相关行业单位反馈意见16条,采纳11条,未采纳5条。未采纳反馈意见如下:
①建议租金自装修期完成之日起计算。不采纳原因:厂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租金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表述。②承租人未交清费用的,出租人可以从押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向承租人追缴。不采纳原因:在租赁协议里进行相应的约定比较合适且厂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七)有“厂房押金不予退还,厂房所有权主体有权依法追缴差额部分租金”的表述。③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根据政府建设厂房“产权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疏附县县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方,具体负责所管理厂房的维修、管理、经营等,并对外出租给合格企业。不采纳原因:出租方应为厂房所属行业部门或有产权或经营权的县属国有企业且厂房出租后维修应由企业负责。4入驻条件不建议由出租方审核。建议优化审核机制,入驻条件由招商引资部门会同十大产业链主单位联合进行审核,并给予厂房产权所属行业部门或具有经营权的县属国有企业审核意见。不采纳原因:出租方是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也是资产所有者,作为风险承担主体拥有最终决策权,审核更加合理简便。5“以招商单位与入驻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所列:建设、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以及用工数量等约定为依据,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相关指标”,应由招商引资部门对招商项目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厂房产权所属行业部门或具有经营权的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退出依据。不采纳原因:厂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一)约定“以招商单位与入驻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所列:建设、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以及用工数量等约定为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相关指标的”。入驻企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出租方应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并按承租方违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