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以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22〕12号)文件精神,加大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快绿色交通发展步伐,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支持”的原则,通过政策宣传和资金补贴等方式,对燃油/天然气(含两用〈双〉燃料)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报废或提前报废,并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资金补贴,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商工信、市场监督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疏附县旅游服务提升之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替代补贴项目实施细则》并受理、审核、汇总补贴资金申请资料,负责申请与发放补贴资金,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县交通局提交的资金申请,负责项目审批立项,年度调增项目等环节。
(三)县商工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管,指导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审核,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拆解车辆,并督促报废汽车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负责优化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服务。
(四)县市监局:负责监督汽车销售企业如实告知车辆配置、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信息,以及监督产品质量,确保车辆符合质量标准及要求。
(五)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巡游车注销业务,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审核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
(六)县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安排经费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该项目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实施期限
第四条 在本县依法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期报废或提前报废巡游车,并通过本县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购买新能源车辆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第五条 到期报废或提前报废巡游车,强制报废日期必须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7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车辆。
第六条 到期报废或提前报废巡游车,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0月30日(含)期间取得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车辆注销前,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七条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纯电动车辆,并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0月30日(含)期间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持有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含)起至2025年10月30日(含)止。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车日期、《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日期、新购置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需在政策实施期限内。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以加快巡游车提前报废并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为目的,对到期报废或提前报废并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的巡游车,分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和提前报废更新补贴,分类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
第十条 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标准:按照先购置后补贴的原则,强制报废日期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7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巡游车,报废或提前报废,并在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内更新为新能源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价格,按比例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为15%,单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提前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强制报废日期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7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巡游车,强制报废期限未到,在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内提前报废,并更新为新能源纯电动巡游出租车,根据强制报废期限,按照每车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补贴月数=旧车强制报废日期-旧车报废注销证明办理日期,具体到月(满30天计算为1个月)。按照先购置后补贴的原则,可提前办理报废更新手续,以办理完机动车注销证明时间为准。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合理设置补贴申请受理点,满足申请人办理需求,做到就近办理,一站式服务。要向社会公布受理点地址、办公时间段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巡游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以及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与车辆所有人名称须一致。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巡游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公安、商工信等单位,于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 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材料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报废更新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县商工信局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县公安局负责审核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来源为援疆资金。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车辆更新批次和资格审核情况,若2025年年初安排的援疆资金不够,则8月31日前,向县发改委和广州援疆工作队申请年度调增项目,待项目获批后,再按流程申请资金拨付。补贴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为2025年6月30日前,第二批次为2025年10月30日前。2025年10月30日之后提交资料者按后期延续政策出台文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商工信、市场监督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资金发放等情况的业务和监督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受理办理及时、资金发放及时。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申请人提前报废并新购置符合补贴政策的新能源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1:疏附县旅游服务提升之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替代项目补贴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