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进一步加强县域产业聚集,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促进疏附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产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精神,结合《疏附县招商引资政策(2024-2026年度)(试行)》、《疏附县援疆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过渡期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资金来源
2024年疏附县援疆产业扶持拟奖补资金。
二、补贴时限
2023年12月16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三、拟扶持项目
补充2023年疏附县产业发展扶持项目需奖补资金不足部分(参照2023年疏附县援疆产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奖补2024年符合条件的援疆产业发展扶持项目,扶持方向为:固定资产投资、运费、租赁、融资、小升规、开展招商工作等方面,本实施方案共分为6个分细则(详见附件)。
四、资金安排情况
安排80万元用于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剩余资金用于产业扶持奖补,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2024年援疆资金补充。
五、解释说明
1.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疏附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2024年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实施细则
2.2024年融资补贴实施细则
3.2024年运费补贴实施细则
4.2024年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5.2024年企业培育奖补实施细则
6.2024年开展招商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2024年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疏附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地在疏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飞地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二、补助范围
1.本年度疏附县内(含“飞地园区”)工业企业的厂房(仅包含生产经营性场所,指生产所需加工车间、仓库、倒班宿舍、实验室、检验室等生产附属设施,不含办公楼等非生产配套设施)的建设、装修及生产设备购置的投资。
2.本年度已享受重大政府签约项目专项扶持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补助范围,不予重复补贴。
三、补助标准
1.建设、装修补助
①基础档:生产类项目厂房按照当年建设面积以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厂房按照装修面积以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装修补助(无尘车间装修以400元/平方米标准);
②超额一档:对当年建设厂房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元/平方米(含)或工业产值超过5000元/平方米·年(含)的生产加工类项目,按建设面积以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对当年建设或租用厂房按照装修面积以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装修补助(无尘车间装修以500元/平方米标准);
③超额二档:对当年建设厂房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8000元/平方米(含)或工业产值超过10000元/平方米·年(含)的生产加工类项目,按建设面积以7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对当年建设或租用厂房按照装修面积以4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装修补助(无尘车间装修以700元/平方米标准)。
厂房建设补助:“基础档”补助按照3:5:2的比例分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合格和达产(以县级统计部门认定为准)三个阶段予以兑现。单个企业同一项目享受的建设补助和装修补助共计不超过700元/平方米。
若企业在投产3个月(试运营期)后1个周期年内未达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或工业产值标准,则需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2.设备投资补助
①基础档: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5000万元(含)的项目,或工业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含)的项目,按当年一次性购置生产设备投资的20%标准进行补助,累计1000万封顶(3年内);
②超额一档: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10000万元(含)且当年一次性购置生产设备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或工业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含)的项目,按当年购置生产设备投资的25%标准进行补助,累计1000万封顶(3年内);
③超额二档: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0万元(含)且当年一次性购置生产设备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或工业年产值超过4000万元(含)的项目,按当年购置生产设备投资的30%标准进行补助,累计1000万封顶(3年内)。
设备补助:“基础档”补助按照3:3:4补助比例,分设备进场50%以上、项目投产、达到规上标准且由县级统计部门认定三个阶段予以兑现。第一阶段在设备进场达到50%以上,依据设备购置合同、生产厂家发货单、银行支付流水(设备购置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给予兑现;第二阶段在项目投产完成设备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据实予以兑现;第三阶段达到规上标准且由县级统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兑现。
若企业在投产3个月(试运营期)后1个周期年内未达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或工业产值标准,并且未在投产当年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年底前完成升规入统,则需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3.补助上限
单个企业同一项目享受的建设补助和装修补助共计不超过7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累计享受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生产设备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四、补助依据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建设补助:法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建设合同、县住建局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四)装修补贴:法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装修材料清单和价格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五)设备投资:法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六)县商工信局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五、受理单位
县商工信局
六、补助审核
由县商工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由县商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复审后,审计局后置审计,报县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补助时间
补助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至2025年03月31日(包含03月31日),县商工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招商协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征集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八、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已开始使用的专项资金停止支付,并酌情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1.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受到处罚的;
2.未照章纳税、存在偷税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虚报人数、虚增工资等方式套骗补贴的;
4.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其他
县人民政府及招商部门新引进的招商项目,就补助标准、范围和补助时间等在招商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以招商协议为准。
附件2:
2024年融资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疏附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地在疏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飞地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二、补助范围
本年度符合疏附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正常生产运营的工业及商贸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企业贷款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补助标准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达到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规定的投资额度及销售额的商贸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新疆籍员工在25人以上的,按照3%的年利率给予当年贷款贴息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补贴。
(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达到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规定的投资额度及产值的工业企业,稳定就业新疆籍员工在50人以上的,按照当年基准利率(原则上不超过5%)给予当年贷款贴息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补贴。
(三)本年度享受过其他部门贷款贴息的企业,已补贴部分不再重复予以补贴。
(四)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时间相一致,贴息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安排,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
四、补助依据
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稳定用工证明材料、企业贷款合同、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实现利税以及支付银行利息等证明材料。
五、受理单位
县商工信局
六、补助审核
由县商工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由县商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复审后,审计局后置审计,报县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补助时间
补助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至2025年03月31日(包含03月31日),县商工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招商协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征集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2024年12月16日及之后新增贷款纳入2025年申报范围)
八、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已开始使用的专项资金停止支付,并酌情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1.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受到处罚的;
2.未照章纳税、存在偷税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虚报人数、虚增工资等方式套骗补贴的;
4.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其他
县人民政府及招商部门新引进的招商项目,就补助标准、范围和补助时间等在招商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以招商协议为准。
附件3:
2024年运费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疏附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地在疏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飞地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二、补助范围
疏附县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包含销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少于6个月,每月平均稳定用工(新疆籍员工)在50人以上,采购疏附县本地初级农产品不低于500吨。
三、补助标准
1.疏附县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包含销售企业):本地深加工农产品出疆运费按照同期实际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补贴。
2.已享受中央、自治区和地区运费补贴的企业,已补贴部分不再重复予以补贴。
四、补助依据
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当年出疆(境内)产品的正规销售发票(发票须注明产品出疆)、采购本地农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农户签字、农户所在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并注明采购的产品及重量)。
五、受理单位
县商工信局
六、补助审核
由县商工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由县商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复审后,审计局后置审计,报县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补助时间
补助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至2025年03月31日(包含03月31日),县商工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招商协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征集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2024年12月16日及之后新增运费纳入2025年申报范围)
八、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已开始使用的专项资金停止支付,并酌情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1.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受到处罚的;
2.未照章纳税、存在偷税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虚报人数、虚增工资等方式套骗补贴的;
4.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其他
县人民政府及招商部门新引进的招商项目,补助标准、范围和补助时间等方面,在招商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以招商协议为准。
附件4:
2024年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疏附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地在疏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飞地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二、补助范围
1.疏附县行政区域范围(含“飞地园区”)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租赁场地。
2.为鼓励企业落户,吸纳我县富余劳动力就业,对拥有企业孵化器功能的广州新城10号地块平均稳定用工达到10平方米/人或租赁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且年产值达300万元以上、入驻6个月以上(以实际发放工资表为准)的企业所用的租赁场地,以及今年新引进项目的招商协议(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或县人民政府委托职能部门签订)中有租赁补贴条款且达到协议要求的企业(商家)所用的租赁场地进行补贴。
3.为鼓励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走出去,拓宽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量,对在疆外设立终端销售门店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销售疏附县农副产品超过300万元以上,就其终端销售门店租金给予补助。
三、补贴标准
1.租用政府修建厂房
第1-5年:按照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标准对落户企业租赁的场地进行补助(具体金额以合同发票实际金额为准),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约时间开始计算。第1年,给予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的全额房租补助;第2年,工业产值达到3000元/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的全额房租补助;第3年,工业产值达到4000元/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的全额房租补助;第4、5年,工业产值达到5000元/平方米,给予不超过6元/平方米·月补助。因产业发展需要,供应链企业租赁厂房享受同等待遇。
2.租用非政府修建厂房
按照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标准对落户企业租赁的场地进行补助(具体金额以租赁合同发票实际金额为准),工业产值超过3000元/平方米·年。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约时间开始计算,实行第1-3年按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补助,第4-5年按不超过6元/平方米·月补助。
3.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疆外设立销售门店的,按照门店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助。
4.若企业在投产3个月(试运营期)后1个周期年内未达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或工业产值和销售额标准,则需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四、补助依据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生产加工型企业:场地租赁合同、厂房平面图等证明材料(须在合同内注明租赁时间和面积);
(四)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终端销售门店图片、租赁合同、租金打款凭证、销售疏附县农副产品超过300万元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凭证。
五、受理单位
县商工信局
六、补助审核
由县商工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由县商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复审后,审计局后置审计,报县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补助时间
补助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至2025年03月31日(包含03月31日),县商工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招商协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征集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八、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已开始使用的专项资金停止支付,并酌情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1.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并受到处罚;
2.未照章纳税、有偷税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3.以弄虚作假、虚报人数、虚增工资等方式套骗补贴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承租后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
县人民政府及招商部门新引进的招商项目,补助标准、范围和补助时间等方面,在招商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以招商协议为准。
附件5:
2024年“小升规”奖补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疏附县规模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本地工业企业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含)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库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后续两年每年工业产值保持5%以上增长的,当年补助10万元;规上企业后续两年每年工业产值保持10%以上增长的,当年补助20万元。
三、补助依据
县统计局会同县商工信局逐级申报,最终以县统计局认定企业和数据为准。
四、受理单位
县商工信局
五、补助审核
由县商工信局会同统计部门进行初审,经审计局后置审计,并报县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补助时间
补助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至2025年03月31日(包含03月31日)。
七、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已开始使用的专项资金停止支付,并酌情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1.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并受到处罚;
2.未照章纳税、有偷税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3.以弄虚作假、虚报人数、虚增工资等方式套骗补贴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6:
开展招商工作实施细则
一、项目资金总额
安排资金300万元。
二、各项目资金安排
(一)宣传推介费用。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和制定招商手册等形式对疏附县招商引商环境和政策进行宣传推广。预计金额:40万元。
(二)组织或参加各类招商招展(包括本县)以及外出招商活动,安排本县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或在受援地设点销售我县产品所产生的差旅费、场地租赁、场地装修、宣传推广等活动所需费用。预计金额:140万元。
(三)接待来我县考察投资兴业的客商,以及我县招商人员外出接待所产生的费用。预计金额:10万元。
(四)开展疆内外招商推介、企业服务等工作产生的购买服务费用和相关保障费用。预计金额:100万元。
(五)其他不可预见费用。预计金额:10万元。
三、拨付依据
所有项目依法依规按照合同、正规发票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给予拨付。
四、其他
(一)该项目由疏附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实际开展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核。
(二)以上计划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县商工信局在总体资金300万内对各项目具体开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