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大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政务和执法环境,增强企业获得感、满意度,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面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优化营商环境“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白名单”企业,指的是一些市场信用好、纳税、生产经营规范、安全生产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企业名录(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对“白名单”企业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相关涉企检查和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活动时候作参考。
第四条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或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
(二)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视企业合规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遵守我国签署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条约等,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
(六)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向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赠送礼品、礼金、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鼓励符合行业标准规范,内部管理符合国家要求,运营管理主体日常服务到位的企业纳入“白名单”。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纳入:
(一)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为红色及存在高风险环节的企业;
(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三)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企业;
(四)近两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相关的重伤及以上工伤责任事故的企业;
(五)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受到过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
(六)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问题的企业;
(七)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凡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列为被失信执行人的企业不得进入“白名单”。
第六条 “白名单”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凡是符合列入“白名单”企业条件的,应提交材料清单:①附件1申报表,②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上面查询下载),③上年度完税证明,④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于每年6月20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资料(何永悌,联系电话:15292915275)。
(二)联合审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6月20日至30日组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商工信局、园区管委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联审,初步确定“白名单”。
(三)正式公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初步确定的“白名单”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内,企业及公众可对“白名单”提出异议。对存在异议的企业开展重新联审。
第七条“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白名单”企业出现承诺不实,相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核查。对查实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即时移出“白名单”并告知该企业及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再推荐。
第八条 对于纳入“白名单”企业实行年度管理,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每年6月,按照认定程序重新认定。
第九条 对“白名单”企业,实行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列入“白名单”企业开展帮扶指导。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安全生产、产业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有效提升综合水平。
(二)对列入“白名单”企业适当降低执法检查频率。实施“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核查和上级统一部署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开展执法检查,其他相关检查以服务指导为主。
(三)对列入“白名单”企业实行“柔性执法”。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适用包容审慎处理。
(四)支持推荐列入“白名单”企业参加各领域的相关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沟通联动,共同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白名单”企业做好协调服务,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优化营商环境入围“白名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