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1584786122K,地址:疏附县辽园镇奥米德(2)村(原站敏乡苏码阿恰皮拉勒村)31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陈胜,联系电话:19999786666
案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2年以来,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在疏附县辽园镇奥米德(2)村(原站敏乡苏码阿恰皮拉勒村)314国道旁圈占国有建设用地121.83亩建设砖厂及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实施)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现场照片、现场勘测图、情况说明、投资合作意向书等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通过微信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实施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实施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新国土资监总〔2019〕40号)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21.83亩国有建设用地给疏附县人民政府。
二、处非法占用的121.83亩(81220.0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7元/平方米×81220.04平方米=568540.28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疏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疏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疏附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