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3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低于 6000 元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1.罚没款352元(叁佰伍拾贰元)整。2.没收2种违法经营的兽药。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之规定。
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罚没款1300元(壹仟叁佰元整)。
疏附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