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开展新疆“十三五”南疆特色小城镇脱贫攻坚项目-疏附县乌帕尔镇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对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1.县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号)执行,同意新疆“十三五”南疆特色小城镇脱贫攻坚项目-疏附县乌帕尔镇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经审查,本项目购买服务内容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代码为“011901”,同意纳入。
2.授权县住建局作为本次政府购买服务的县级采购主体,并按要求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合法合规程序确定符合条件的县级承接主体后,授权县住建局代表县政府与县级承接主体签署购买服务合同。
3.同意县承接主体以采购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4.同意向县人大常委会申请将本次政府采购服务资金我县承担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协调县人大常委会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合同期内将本次政府采购服务资金我县承担部分逐年纳入县财政预算。
原文下载:关于新疆“十三五”南疆特色小城镇脱贫攻坚项目-疏附县乌帕尔镇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zip
解读文件下载:关于新疆“十三五”南疆特色小城镇脱贫攻坚项目-疏附县乌帕尔镇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