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和《关于做好2017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新财农[2017]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涉农资金在精准扶贫工作领域的使用效益,形成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各县(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新增政府债券中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