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才公寓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人才住房服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县级人才公寓集聚人才的积极作用,吸引各领域优秀人才到我县创业就业,按照《喀什地区急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喀人才〔2022〕1号)《关于人才大厦相关事宜的建议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县政府、县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专项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到疏附工作初期的过渡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全县统筹、属地负责,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五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的需求调查、建设标准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等牵头抓总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本级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入住申请、资格审核、办理入住手续、房源分配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本级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建设城乡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附分局、县属国有企业等相关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做好人才公寓的土地调查、储备、规划、监督、经费保障等工作,全力改善人才住房条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筹集人才公寓。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提交人才公寓需求计划。根据年度人才公寓需求计划,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附分局研究制定人才公寓配建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落实。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原则上应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新建的人才公寓按需设置多种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九条 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第十条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
第三章 入住条件和优先级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一)入选自治区“2+5”重大人才计划的专家人才;
(二)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专家人才;
(三)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经自治区及以上认定的专家人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人才(包含但不限于与我县有重点合作项目或各乡镇、县直单位、园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需安排县人才公寓的人员,一般应具备相应学历、职称、技能等)经组织部门批准后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在疏附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
(二)本人及配偶、子女在疏附县无自有产权住房(县级高层次人才除外),且当前未享受干部周转房、公租房或人才公寓保障。
第十三条 入住人才公寓保障优先级。优先保障由地区及以上认定的专家人才,但是要注重考虑到疏工作的各类人才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按自治区及以上、地区、县级、行业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保障入住;同一类别人员,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保障。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居住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原则上按一人一套安排,建筑面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公寓具体配置标准由县委组织部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住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申请要求,持相关材料《疏附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向县委组织部提交申请;
(二)县委组织部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沟通,确定待分配房源;
(三)县委组织部发出审批通知;
(四)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县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的可即申请、即受理、即审批。
(五)办理入住。申请人一经确认房号后,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居住协议和入住人才公寓诚信承诺书并交付公寓钥匙,申请人须自觉遵守相关协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入住合同一年一签,续签时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行续签。同一申请人入住时间最多不超过6年。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仅供人才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转租他人。入住人才公寓期间,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好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申请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实行免租金入住,柔性人才入住时间按累计时间计算。免除的租金费用,50%由用人单位保障,50%由县财政局保障,租金费用按季度结算。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时缴交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以及据实分摊的其他费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分摊或报销人才承租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等费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县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县本级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并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县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收回房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出借、转租、分租所租赁的人才公寓,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二)故意损坏、损毁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其附属设施设备;
(三)多次存在乱堆杂物、乱丢垃圾、占用绿地或其他公共活动空间、违反公序良俗等导致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屡次劝改无效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或不在申请单位工作;
(二)承租人或其配偶、子女在疏附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三)承租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腾退干部周转房或公租房;
(四)人才资格认定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县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背承诺、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县人才公寓的个人,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县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并按人才公寓租金标准补收租金差额,不再受理其后续申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不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工作的,建立“黑名单”制度,情况严重的可取消该单位人员申请租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后期有新纳入管理的人才公寓,各行业部门及乡镇管理的人才公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疏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