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 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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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疏附县教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检查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
基础教育股 | 每月1次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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