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督促各县市制定并公布临时用地租金标准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临时用地管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结合疏附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参考疏附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以及疏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疏附县临时用地租赁费标准指导价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县土地利用现状、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条件、地类差异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分类定价原则。区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地类分别制定,参考区片综合地价并结合地类系数确定。
(四)公开透明原则。标准制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租赁标准
按照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第一年租赁费包含土地租赁费和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两项,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为第一年一次性补偿;第二年起(含第二年)土地补偿只包含土地租赁费。
(一)临时占用农用地租赁费标准。租赁费标准参照《疏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资料,按照30年核定测算,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租赁费标准为:
1.占用耕地租赁费标准
Ⅰ级耕地土地租赁费1267元/亩.年;Ⅱ级耕地土地租赁费1133元/亩.年;Ⅲ级耕地土地租赁费1067元/亩.年。
2.占用园地租赁费标准
Ⅰ级园地土地租赁费3167元/亩.年;Ⅱ级园地土地租赁费2833元/亩.年;Ⅲ级园地土地租赁费2667元/亩.年。
3.占用林地租赁费标准
Ⅰ级林地土地租赁费671元/亩.年;Ⅱ级林地土地租赁费601元/亩.年;Ⅲ级林地土地租赁费565元/亩.年。
4.占用草地租赁费标准
(1)Ⅰ级天然牧草地土地租赁费190元/亩.年;Ⅱ级天然牧草地土地租赁费170元/亩.年;Ⅲ级天然牧草地土地租赁费160元/亩.年;
(2)Ⅰ级其他草地土地租赁费190元/亩.年;Ⅱ级其他草地土地租赁费170元/亩.年;Ⅲ级其他草地土地租赁费160元/亩.年;
(3)人工草地(退耕还草)Ⅰ级人工草地土地租赁费633元/亩.年;Ⅱ级人工草地土地租赁费567元/亩.年;Ⅲ级人工草地土地租赁费533元/亩.年。
沟渠、农村道路等其他农用地均参照占用耕地标准收取土地租赁费。
(二)临时占用建设用地租赁费标准。参照《疏附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文件以及项目用途确定,具体情形如下:
1.临时用地服务于商业项目的,Ⅰ级地按商服用地土地租赁费10668元/亩.年;Ⅱ级地按商服用地土地租赁费7000元/亩.年;Ⅲ级地按商服用地土地租赁费5168元/亩.年;Ⅳ级地按商服用地土地租赁费3333元/亩.年;
2.临时用地服务于住宅项目的,Ⅰ级地按住宅用地土地租赁费3810元/亩.年;Ⅱ级地按住宅用地土地租赁费2857元/亩.年;Ⅲ级地按住宅用地土地租赁费2000元/亩.年;Ⅳ级地按商服用地土地租赁费1239元/亩.年;
3.临时用地服务于工业项目的,Ⅰ级地按工业用地土地租赁费2666元/亩.年;Ⅱ级地按工业用地土地租赁费2400元/亩.年;Ⅲ级地按工业用地土地租赁费1800元/亩.年;Ⅳ级地按工业用地土地租费费1266元/亩.年;
4.临时用地服务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的,Ⅰ级地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租赁费4000元/亩.年;Ⅱ级地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租赁费3000元/亩.年;Ⅲ级地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租赁费1934元/亩.年;Ⅳ级地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租赁费1466元/亩.年。
(三)临时占用未利用地租赁费标准。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关于确定设施农用地占用国有士地租赁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疏政字〔2025〕450号)精神,临时用地占用未利用地租赁费按200元/亩.年标准收取。
四、执行与备案
(一)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申请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
(二)临时用地租赁费收缴。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租赁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全额缴纳县级国库。
(三)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期限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临时用地租赁费的调整。如后期我县新的政策文件中已明确临时用地租金计算方式或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定期开展各类地价调整工作后,重新公布的农用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租赁费按照新公布的各类地价相应进行调整。
本标准自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行。
联系人:阿力木江·麦麦提 联系电话:18609044733
邮箱:2714692705@qq.com
疏附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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