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一体汇聚表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对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4月28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强制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强制,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4月28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强制不予行政强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强制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强制决定的; 3.在对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对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行政强制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强制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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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确认制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贸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三)依法查处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工作。 第十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行确认制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确认制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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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 其他行政权力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州、市(地)、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决策和咨询机制,加强软科学研究。在制定与科学技术有关的计划、政策和措施时,应当通过咨询和论证的方式,听取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权力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3.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其他行政权力申请或者不予其他行政权力理由的; 6.违法实施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行政权力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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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 其他行政权力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2.依法依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兵团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各师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权力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其他行政权力申请或者不予其他行政权力理由的; 6.违法实施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行政权力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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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市场的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1997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推进、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和技术经纪活动; (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员; (五)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 (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它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技术市场的管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技术市场的管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技术市场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1997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组织协调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或者出口创汇产品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能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六)促进具有地方特点的名、特、优产品发展,形成规模效益且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七)加速边远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实施转化的单位。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权力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3.在技术市场的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技术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其他行政权力申请或者不予其他行政权力理由的; 6.违法实施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行政权力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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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 | 其他行政权力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规章】《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20日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权力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3.在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其他行政权力申请或者不予其他行政权力理由的; 6.违法实施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行政权力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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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进步奖推荐 | 其他行政权力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规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令第1号) 第四十五条:奖励条例第十五条:(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进步奖推荐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进步奖推荐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六条: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权力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决定的; 3.在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进步奖推荐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进步奖推荐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其他行政权力申请或者不予其他行政权力理由的; 6.违法实施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行政权力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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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疏附县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行政处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示范文本等,便于处罚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从事行政处罚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处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 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在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处罚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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