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2025年第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与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公告要求,全面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打通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通道,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促进疏附县特色农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县落实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适用主体
(一)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七大类农产品,全面实行合格证管理。重点覆盖疏附县优质特色优势品类,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质量管控。
(二)适用主体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畜禽屠宰经营者;
鼓励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本办法开具合格证,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将提供便捷服务支持。
二、核心管理要求
(一)生产环节开具规范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产地按生产批次开具合格证,明确标注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数量、产地(具体到村)、承诺主体、联系方式、开具时间等核心要素。承诺事项需明确“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不超标”;承诺依据应从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自行检测合格、委托检测合格中至少选择一项。
开具记录需如实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具,使用二维码标识的需在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品牌标志整合,实现扫码可查。
农户销售农产品的,可通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申请快速检测、便捷开具服务,服务点将免费提供技术指导与凭证打印支持。
(二)收购与流通环节管理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本公告规定范围内农产品时必须收取合格证,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不少于六个月,未提供合格证的不得收购。对混装、分装后销售的农产品,需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或检测结果重新开具合格证。
畜禽屠宰经营者需严格收取并保存养殖主体或收购方提供的合格证,建立专门台账,确保屠宰产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
三、保障措施与服务支持
(一)服务体系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将在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重点村(合作社)设立村级服务点,提供以下服务:
免费开展合格证开具规范、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培训;
提供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支持农户及小散户开具合格证;
推广信息公开证工具,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电子合格证系统;
提供合格证样式模板(含纸质版、电子版),支持批量印刷定制。
(二)监管与协作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将合格证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开展生产、收购、流通全环节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建立信息通报协查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带证农产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追溯流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入市产品合格证虚假、不规范等问题,立即通报农业农村部门溯源查处。
实行信用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将合格证执行情况与农产品品牌认证、项目扶持、评优评先挂钩。
(三)过渡期安排
自2026年2月1日起,全县全面执行本公告要求;2026年5月1日前开具的合格证,原样式仍可继续使用,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内,各相关主体应完成开证流程、凭证样式的规范调整,县农业农村局将开展全覆盖指导服务。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记录: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合格证的;
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存在虚假承诺的;
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严重不规范的;
未按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
五、宣传与监督举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宣传栏、培训会议、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合格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开具规范和使用要求,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知晓率和执行度,引导消费者主动查看合格证、优选带证产品。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公众对合格证管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13579066630
举报邮箱:67432584@qq.com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由疏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疏附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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