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砂活动案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疏水罚决字〔2024〕第06号
处罚类别:行政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6月20日
案件名称:托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砂活动案。
违法违规事实: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托某在盖孜河疏附县石园镇17村段(石园镇与喀拉克其克乡边界桥下游左岸300米处)从事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砂活动,采砂量为90立方米。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2024年6月26日已缴清。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托某作出行政罚款金额为叁仟元整(30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为玖佰元整(900.00元)
处罚机关:疏附县水利局
疏附县水利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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