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某破坏计量设施造成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案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疏水罚决字〔2024〕第01号
处罚类别:行政罚款、追缴水资源费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31日
案件名称:卢某卢建国破坏计量设施造成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案。
违法违规事实:2024年4月12日,疏附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在乌帕尔镇17村5组对取用水户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用水户卢某井电双控输电线路和超声波流量计,导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取水量为14400立方米。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2024年6月24日已缴清。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卢某作出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罚款,追缴水资源费(伍仟柒佰陆拾元整)5760.00元。
处罚机关:疏附县水利局
疏附县水利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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