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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疏附县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2-28 11:11:2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疏附县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疏附县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信贷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经济困难的农户建房,促进农村抗震安居工程进度,提高农村抗震安居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县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金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由县农村信用联社安排发放,用于经济困难的农户建设抗震房,增强抗震防灾能力,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信贷资金是指疏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向建房户发放的用于抗震安居房建设的贷款。建设抗震房的农户和历年结转的农户贷款,县财政根据其贷款年限,一次性为其贴息50%,剩余50%利息由贷款户自付。
      第四条  信贷资金遵循“新建结转并举、扶持自筹结合、专款专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贷资金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整村推进工作具体对象为:今年新建抗震房农户;历年结转未竣工农户。
      信贷资金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整村推进工作贷款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疏附县境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能提供信用社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保证;
      (四)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建设项目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合法批复及土地、开工等建设批文;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信贷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购买建设抗震房建材,包括购买红砖、水泥、钢筋、木料、砂石料等;
      (二)运输建设抗震房建材的相关费用;
      (三)建设抗震房工匠、木匠费用;
      (四)其它用于抗震房建设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信贷资金申请程序

      第七条  信贷资金由建设抗震房的农户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建设面积等自由确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抗震房的农户提出申请;
      (二)贷款农户到村委会登记;
      (三)贷款建设抗震房的农户到乡镇抗震办备案;
      (四)乡镇信用社审核。
      信用社审核后,将贷款金额一次性打入建设抗震房的贷款户信用社储蓄存折中,储蓄存折由村信贷资金监督领导小组保管,信用社负责设置贷款户凭身份证(复印件无效)取款程序,贷款户只能使用总额(农户贷款的额度为1000-20000元)的80%,另外20%作为押金。待所建抗震房竣工后,再将押金发放给贷款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信贷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县、乡镇信用社应保证资金。
      第九条  各乡镇抗震办、信用社,各村委会、村信贷员应加强信贷资金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县抗震办、县农村信用社根据实施情况,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信贷资金使用程序: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专款专用,贷款户使用信贷资金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贷款户申请;
      (二)村信贷资金监督小组出具贷款户建设抗震房证明;
      (三)乡镇抗震办审核。
      符合上述条件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贷款户可到本乡镇信用社提取贷款金额用于抗震房建设。
      第十一条  各村要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建房贷款户(3-5人以上)为成员的村级信贷资金监督领导小组。村监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贷款户专款使用情况,对贷款的建房户没有将所贷的资金用于抗震房建设的,在制止的同时上报乡镇信用社,由乡镇信用社根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利息由贷款户全额自负,县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各乡镇抗震办、各村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抗震办、信用社、各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抗震房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收缴贷款资金,停止对该户信贷资金的支持,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对村信贷资金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和乡镇抗震办审核时弄虚作假、不负责任、乱出证明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信贷资金实施完成后,实施乡镇抗震办和乡镇农村信用社向县抗震办、县农村信用联社报送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抗震房建设情况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抗震办、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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