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疏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件
疏人劳社字 [2007]01 号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开办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 县直各参保单位:
我县从 2000年 11月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以来,参保职工每年的住院治疗费递增 14%,截至 2006年,参保职工的住院费总额达 940万元,统筹金支付(报销)住院费达 583万元,保险比例为 62%,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358万元(含年起付标准 800元),自付比例高达 38%左右,面对如此高的支付金额,有些参保职工患者难以负担,尤其是大病患者,负担就更重。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有利于职工住院治疗和减轻个人负担,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5年 11月下发了喀劳社字 [2005]79号文件《关于在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开办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县在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鼓励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以减轻个人负担,实现国家保障,商业保险,个人负担形式共同解决职工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每年每月为 8元、全年 96元,到期续保;住院费结算方式为:住院费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 50%比例赔偿付给个人,最高赔付限额为 18000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上限( 11.2万元)的住院费按 90%的比例赔付给个人,最高赔付限额为 15万元。随着职工工资的增长参加商业补充保险年缴费 96元,对于参保职工来说是完全由能力承受的。这样,既可以降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的自负比例(自负比例可以降低到 17%左右),又可以解决超过医疗保险上限( 11.2万元)的参保职工无处保险完全自负的难题。
现将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开办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7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疏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 七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 城镇医保 补充险 有关问题 通知
抄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县委办、政府办。
抄送:各参保医疗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存档 2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件
喀劳社字 [2005]79 号
关于在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
开办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职工医疗和减轻个人负担,中国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提出在喀什地区开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经研究并报请地区领导同意,同意 保险公司喀什分公司在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开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项目,范围和费用收取赔付标准
1 、补助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完全自愿的原则,每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7 元,患病住院时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 11.2 万元)以内由个人负担(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自费部分,下同)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喀什分公司以及各县分支机构按 50 %的比例赔付给个人,最高赔付限额为 1.8 万元。
2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完全自愿的原则,每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1 元,其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 11.2 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 90 %的比例赔付给个人,最高赔付限额 15 万元。
二、参加商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有条件的也可由单位缴纳。
三、缴费方式为年缴,到期续保。
四、愿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可直接向保险公司喀什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地直及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专门服务窗口办理投保事宜。
联系人:吴昌艳 联系电话: 2824797
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00 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