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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国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到疏附县境内投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县外独资企业或县外投资者出资额达
25%
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县外投资者承包、租赁经营期限在
5
年以上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及其分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举办国家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中允许的所有产业项目,重点鼓励投资以下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四)非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加工;
(五)新型或节能建筑、装饰材料;
(六)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生态工程、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
(七)生态环境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八)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
(三)项目独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四)国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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